一處以市民趙某的名義貸款60萬元購得的價值120萬元的商品房在貸款還清後起了糾紛,趙某所在房地產公司稱當初行爲是“騙貸”,目的是爲緩解資金週轉難題,而此說法遭到了趙某的否定。接下來,原本仲裁機構作出的趙某爲合法房主的仲裁結果又被法院認爲程序不合法而撤銷。到底是趙某“假戲真做”?還是公司編造事實?看來只有官司了結時才能見分曉。
本案原告某房地產公司訴稱,1997年,該公司爲解決資金週轉困難,與時任公司辦公室副主任的趙某商議,以趙某的名義辦理假按揭手續,貸款購買該公司開發建造的一處總價爲120萬元的房產。隨後,該公司便以趙某的名義與銀行簽訂了購房按揭貸款合同,並很快辦完了相關的公證、保險等事宜。其中,除該公司爲趙某虛開的60萬元首付款收據複印件因與銀行辦理貸款合同留在了銀行備案外,其餘公證書、保險、還貸存摺等材料均由該公司保管。1998年3月,銀行貸出的60萬元劃入了該公司賬戶內,此後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均由該公司按期支付,直至2006年3月本息全部還清。
令該公司沒想到的是,2005年2月,趙某“假戲真做”,利用職務便利從該公司取走了訴爭房屋的全部貸款材料,並憑藉這些材料強佔了訴爭房屋。該公司於去年6月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以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均屬僞造爲由,要求確認該買賣合同無效。仲裁機構根據趙某持有的全部書面證據,駁回了該公司的請求。爲此,該公司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此仲裁裁決。
庭審中,趙某辯稱,自己持有的訴爭房屋相關材料無論是所蓋公章還是辦理程序均真實有效,而房地產公司主張的假按揭貸款一事根本沒有事實依據,因此請求法院駁回房地產公司的請求。
【法院觀點】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爲,房地產公司在申請仲裁過程中已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了由仲裁機構調取證據的申請,但仲裁機構卻沒有依照相關程序給予其書面答覆,因此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裁決,屬於應予撤銷的情形。據此,法院撤銷了由仲裁機構對該訴爭房屋歸屬作出的裁定。
【相關鏈接】
從2006年6月29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最高可處3至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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