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昆明10月12日電(記者王研、關桂峯)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一起因員工非法控制客戶賬戶、盜賣客戶股票而引發的證券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由3家證券公司以交易最高價賠償客戶254351元損失的一審判決。 1998年4月,原告昆明市股民柳某開立了滬、深股市的兩個證券賬戶後,與紅塔證券原員工張宗剛辦理了經紀業務委託手續。2000年3月,原告專用的客戶交易號被停止,且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其證券賬戶被轉移到其他客戶號下,脫離原告繼續交易。此時,原告的證券賬戶中尚有購買的股票及餘下資金。此後,在原告沒有申請的情況下,張宗剛又分別撤銷了原告在紅塔證券的交易並向泰陽證券申請開戶,撤銷了原告在泰陽證券的交易,由江南證券開始代理原告證券賬戶名下的證券買賣。 2004年7月,原告發現其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全被轉空。經投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覆函:“經過初查,紅塔證券永昌路營業部原員工張宗剛擅自修改了你的客戶資料,在你的股東賬戶上買賣證券並存取款,造成你的損失。”由於張宗剛曾在江南證券工作,原告向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3家證券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79485.03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紅塔證券原員工張宗剛違反《證券法》的禁止性規定,侵害了原告資金的所有權以及表現在股票上的財產權利,已經構成民事侵權,作爲僱主的紅塔證券和江南證券,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江南證券未經授權擅自代理證券交易,嚴重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泰陽證券未認真審覈張宗剛的身份和授權的合法性,不能證明其代理的證券買賣經過原告的委託,泰陽證券對此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三被告共同侵害原告合法權益,造成原告資金、股票被無端拋售、減少、變更,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由3家被告以涉案股票、基金的市場最高值確定賠償標準,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4351元。 3家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昆明中院審理認爲,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原告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被他人控制且交易行爲並非本人行爲,以其股票、基金實際賣出之日確定股票的實際價值是不公平的。昆明中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車東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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