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央行、銀監會聯合發佈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央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
此次房貸新規在進一步收緊房地產企業貸款閥門的基礎之上,着重針對居民住房需求做出了調整,這與歷年來人爲壓制住房供給導致房價“且調且漲”相比,無疑是一大進步。但即便如此,房貸新規的諸多條文漏洞仍將制約其最終成效。
雖然新規提高了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但並未對抵押物估值做出明確的細分,如果申貸人通過種種手段擡高住房最終估值以獲得相對高額的房貸,而一旦最終估值遠高於房屋實際價格,銀行仍將面臨信貸風險。
而最大的漏洞還在於“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認定。商業銀行對此表示,第二套住房是以家庭作爲認定標準,即一旦某位家庭成員已經貸款買房,那麼剩餘成員或其本人另要購買的一套乃至多套住房都將被認定爲“第二套(含)以上住房”。不過,借款人填寫的“所貸款項用於購買第幾套住房”的信息、“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於其月收入的50%”的規定,這兩者都需要商業銀行付出一定的成本進行覈實、確認,銀行覈實成本高昂。可能使得一些商業銀行在認定“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時敷衍了事、變相助長房地產投機風潮、最終制約需求調控的成效。
此外,房貸新規原則上並未對相關條文的執行日期做出具體規定,而且各地商業銀行的執行口徑並不統一。據報道,在某些尚未實施房貸新規的二、三線城市,房地產投機行爲更加變本加厲、居民購房衝動也因“政策末班車”日漸突出,這些均與新規的設計願景南轅北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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