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屏蔽門被指設計存在缺陷
今年7月15日下午,一名男乘客被夾在地鐵屏蔽門和列車之間而不幸身亡。日前,死者母親曲老太將地鐵運營方及屏蔽門生產廠家告上法庭,並索賠118萬元。
就此案,徐匯區法院日前已予以正式受理。
原告:屏蔽門設計有缺陷
事發地點為軌道交通一號線上海體育館站下行(往莘莊方向)站臺,事發時間是今年7月15日下午3時34分。因為在上車時,身體夾在了屏蔽門和列車之間,這名20多歲的男子最終被擠壓墜落至隧道並不幸身亡。
由於與地鐵方面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此案中的原告,即不幸身亡男子的母親曲老太將從事屏蔽門設計、生產、安裝的西屋月臺屏蔽門(廣州)有限公司以及地鐵相關方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18萬餘元。
在訴狀中,曲老太稱,地鐵與屏蔽門之間有約29厘米的間距,而這段距離的安全性以及乘客遭夾的可能性遭到了忽視。
『事發時,當事人在地鐵列車尚未啟動時就已經被夾在屏蔽門與列車門之間,但該屏蔽門的廠商,即西屋月臺屏蔽門(廣州)有限公司在設計和生產安裝屏蔽門時,沒有考慮到被夾的危險,也沒有采取相應的技術防范措施。』曲老太認為,『這給安全事故發生留下了嚴重的隱患。』
而曲老太的訴訟代理人江律師則表示,『首先,門與門之間的空隙大到可以容納一個人,這就喪失了安全性。其次,即便人被夾在中間,也要有辦法出來,但我們沒看到屏蔽門上有。』
賠償還包括30萬懲罰金
至於提出的118萬賠償,原告方稱其中包括了3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
按照原告方面的說法,乘客被夾在兩扇門中間,但列車仍然啟動,這說明屏蔽門上沒有設置可供發射給列車駕駛員及管理系統的預警裝置,而且地鐵安全監管人員也對此產生了疏忽。基於以上理由,原告提出了30萬元的『懲罰賠償』。
『雖然目前國內還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但我們認為,只有以高額的懲罰性賠償,纔能對被告起到懲戒作用,並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江律師稱。
據了解,事發後,地鐵方面曾表示,該男子在列車蜂鳴器與屏蔽門燈光發出警示的情況下,選擇了『強行上車』。但由於擁擠,該男子未能進入車廂,而此時屏蔽門也已關閉,列車在正常啟動後,該男子遂被擠壓墜落隧道。
適用法律存在分歧
對於早報記者提出要求聯系此案中的原告曲老太,江律師予以婉拒,『人已經70多歲,終日沈浸在喪子悲痛中,最好不要打擾她。』
據了解,雙方就賠償進行商談時,地鐵方面稱,賠償應適用《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已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按照該條例的規定,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
『按照上述規定,我們最多獲賠15萬元,但我們的觀點是應該按照人身傷害賠償的標准來確定賠償金額,而這也是我們確定索賠金額的依據之一。』原告代理律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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