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行政強制制度,可以規範行政權的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與行政管理、百姓生活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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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出臺並付諸實施之後,作爲規範政府行政行爲立法三部曲之三的行政強制法草案,於10月24日再次提請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
從一定意義上說,行政強制權的配置比較集中地體現了公權與私權、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係,也比較充分地反映了一國立法的價值追求。行政強制立法顯示了我國向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標又邁進了一步,同時如何在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尋求最佳平衡點,成爲這部草案面臨的最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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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行政強制,是指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爲。
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有: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強行進入住宅;(六)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
(一)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代履行;(二)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執行罰;(三)劃撥存款、匯款;(四)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財物;(五)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法草案(二次審議稿)
行政強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的效率,也涉及對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處分或者限制。目前,由於沒有統一的法律規範,一些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既存在對某些嚴重違法行爲因爲缺少強制手段處理不力的情況,也存在行政強制手段濫用的情況。
行政強制法草案對行政強制措施、執行方式、權限設定等都進行了規範。在賦予行政機關必要權力的同時,草案也着力避免和防止權力濫用。
行政強制制度
既要治“軟”,也要治“亂”
在徵地和拆遷過程中,一些地方通過行政命令強制推行,老百姓與政府部門糾紛時有發生;環保執法部門對違法排放污水、黑煙的工廠“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導致環境惡化。
這是我國現行行政強制執法中存在的兩個典型問題:“亂”和“軟”。“亂”,包括“亂”設行政強制和“濫”用行政強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軟”,就是行政機關的強制手段不足,執法不力,使得有些違法行爲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決定不能得到及時執行。因此,制定行政強制法,既要治“亂”、治“濫”,也要治“軟”。
現代行政強制制度是現代政府職能的擴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結合的產物。行政強制是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依法行使行政權的有力保障,是維護公共秩序的有力手段,是促進全社會遵守法律的有效方法。
據瞭解,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法制工作委員會從1999年3月開始行政強制法的起草工作,在大量調查研究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於2002年形成了行政強制法徵求意見稿。此後,法制工作委員會繼續進行調研和徵求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了法律草案。這一草案於2005年12月進入立法程序,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首次審議。
此前,嚴管“亂處罰”的行政處罰法已在1996年出臺,終結“濫審批”的行政許可法亦於2003年問世,兩者均成爲中國立法史上的標誌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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