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物權法》已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日前,天津市南開區法院在審理一起房產案時,首次依照《物權法》駁回了原告的訴求。據瞭解,這是本市依照《物權法》審結的第一案。
本案中,原被告是一對父子。原告(父親)訴稱,原告於1998年以現金方式購得訴爭房,因當時已有一套住房,故夫妻協商後將房屋產權所有人寫爲被告(兒子),此後,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訴爭房內。今年7月,被告以結婚爲由提出讓原告搬出此房,後又欲賣出此房。原告認爲,雖然訴爭房的產權所有人寫爲被告,但實際是由原告出資購買的,並且原告自始至終居住在該房中,故訴請法院將訴爭房的所有權確認爲原告所有。
被告辯稱,父母在1998年買房時將產權寫在自己名下,訴爭房有明確的產權登記,所以該房的產權人是被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訴求。
經審查明,原告與被告系父子關係,原告與第三人系夫妻關係。原告與第三人於1998年購置坐落在南開區的商品房一套,並將該房的產權所有人寫爲被告。現因家庭關係不和睦,原告起訴要求將訴爭房的產權確認到原告名下。庭審中,被告及第三人均不同意原告的訴求。
法院認爲,原告及第三人在購買訴爭房時,已自願將該房產權登記在被告名下。原告要求重新確認產權,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照10月1日起實施的《物權法》第9條之規定駁回了原告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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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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