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是一個人、一個家庭生活的場所、安全的歸依。
10月25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行政強制法草案,草案中有關“強行進入住宅”的條款成爲與會人員討論的熱點。許多與會人員表示,行政執法機關進入民宅,必須規定嚴格的法律程序。
審議中的行政強制法草案中列舉了行政強制措施的6種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強行進入住宅;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進入公民住宅是非常嚴重的行政強制措施方式,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批准。”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何鍾泰說,在授予一些行政執法機關有權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同時,必須要防止它們在執行時濫用權力。“建議儘量不要把進入公民住宅這樣的權力給予一般行政機關,否則公民的基本權利會受到影響。”
列席會議的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德奎表示,目前法律草案有些地方不夠完善:“草案設定了6種行政強制措施方式,應該對這6種方式逐一做出規定。但是,目前草案只對6種方式中的第二、第三、第四項有所規定,而對限制人身自由、強行進入住宅都沒有單獨設條款。限制人身自由、強行進入住宅是最重要的強制措施方式,不單獨設條款,感覺草案不夠完整。”
“就拿強行進入住宅這一項來說,司法機關辦案進入住宅是爲了搜查、獲取證據,行政執法機關進入公民住宅幹什麼?是搜查還是扣押財物?目前法律草案沒有交代。”李德奎進一步表示:“有關規定事關重大,一定要慎重。建議對這個草案進行進一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是有排他性的,行政執法機關不能隨便進入住宅。要進入住宅,必須規定嚴格的法律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任茂東說,“西方國家有一個諺語,形象地說明了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害:‘我的房子雖然破,風可進,雨可進,但未經我允許,皇帝不能進。’”
“在任何一個國家裏面,進入民宅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或者是主人邀請你,或者是公安部門有合法的法律程序。決不允許行政執法機關依據一般的行政法規進入民宅。如果行政強制法規定可以進入住宅,那麼必須規定出嚴格的法律程序。”任茂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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