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修改後的律師法中,增加了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規定,並嚴格限定了其設立條件,對其承擔責任作出了規定。
新修改的律師法,規定了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具備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資產等條件外,還規定了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據瞭解,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是國外比較通行的一種做法。但目前中國原有的律師法只規定了國家出資、合作、合夥三種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據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新修改的律師法在借鑑國際經驗、充分考慮中國國情的基礎上,對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作出了補充規定,並增加了合夥律師事務所類型的規定,明確了普通合夥和特殊合夥(即有限合夥)兩種合夥組織形式。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律師協會會長李大進對律師法中增加了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規定表示歡迎。“這給了個人律師事務所合法地位,讓從業者有了更多的選擇機會。”他表示,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更加多樣化,不僅可以滿足不同人羣的需求,也爲培養更多的專業律師成爲“頭牌”提供了條件。
根據以前的律師法,律師可以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而在新修改的律師法中,這條規定被刪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照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此外,還對合夥人的條件做了規定: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此外,因爲合作律師事務所作爲過渡形式在中國已經基本消失,律師法中未再保留有關合作律師事務所的規定。而對於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新修改的律師法中則保留了原有的規定,即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統計表明,目前中國共有律師事務所1.3萬多個,其中有9200多家爲合夥律師事務所,佔到總數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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