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城鄉規劃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從城市規劃法到城鄉規劃法,中國正在打破建立在城鄉二元結構上的規劃管理制度,進入城鄉一體規劃時代。
目前,中國現行的城鄉規劃法律制度可以用“一法一條例”來概括。除1989年12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城市規劃法外,還有1993年6月國務院發佈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這種就城市論城市、就鄉村論鄉村的規劃制定與實施模式,使城市和鄉村規劃之間缺乏統籌協調,銜接不夠,已經不適應我國經濟社會迅速發展的新形勢。”建設部城鄉規劃司司長唐凱在不久前召開的有關新聞發佈會上表示。
改革開放近30年來,中國經歷了滄海桑田般的鉅變。昔日農田,往往已是高樓林立。來自建設部的統計數字顯示,到2006年底,中國城鎮人口已從改革開放之初的1.7億人達到5.77億人,城鎮化水平也從不到18%增長到近44%。
相對於飛速發展的城鎮化進程,中國的城鄉規劃法律制度卻一成不變。在一些城市發展中,不少村鎮已轉變爲建制鎮,其規劃管理前後卻要適用兩部法律法規,難以協調。
此外,由於“一法一條例”對規劃編制和修改的規定均比較原則,在科學性上也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需要。特別是對鄉村規劃的管理非常薄弱,現有的一些規劃甚至無法體現農村特點,難以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農村無序建設和浪費土地嚴重。
即便是中國經濟比較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城鄉規劃的覆蓋面也不寬,甚至存在不少規劃空白區。有的省轄市規劃建設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覆蓋率僅爲三分之二,縣級市規劃建設用地覆蓋率更是不到一半。
這些問題正是最高立法機關和有關部門着手製定一部規範城鄉一體規劃的法律的深層次原因。建設部部長汪光燾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說明法律出臺的背景時表示,城鄉規劃法將統籌城鄉建設和發展,確立科學的規劃體系和嚴格的規劃實施制度。
在總結現行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新出臺的城鄉規劃法對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特別是對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作了明確規定。
根據城鄉規劃法,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在內的全部城鄉規劃,將統一納入一個法律管理。目的是“協調城鄉空間佈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爲了提高今後城鄉規劃管理的科學性,城鄉規劃法還提出:“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佈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此外,爲了提高規劃的執行力,城鄉規劃法還完善了法律責任,加大了處罰力度。
從城市規劃法到城鄉規劃法,一字之差,意義深遠。
汪光燾表示,城鄉規劃法將有利於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保護等關係,促進合理佈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體現特色,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在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統籌協調和綜合調控作用。(張曉鬆、杜文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