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應對法》今起正式實施,這部被業內人士稱作是應對不測風雲的“雨天法案”的法律,其實施將使洪災旱災、傳染病和動物疫情、礦難事故等突發事件的處理有理有據。那麼,這部法律的規制範圍和基本價值取向是如何規定的?面對突發事件,百姓如何應對和處置?就此話題,新報記者獨家專訪了市應急辦相關負責人。
新報:有人把剛出臺的《突發事件應對法》稱爲是“雨天法案”,爲什麼要這麼說呢?
市應急辦負責人:就像人們要根據晴天和雨天的不同氣候特點安排自己的生活一樣,國家也要根據社會生活的秩序化程度進行不同的制度安排。其實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基於社會秩序的狀態設計的。我們通常把在有效的生產和持續性生活所必需的社會常態秩序下的立法稱爲“晴天立法”。但當國家和社會基本安全利益遭受威脅或危害時,人們平時按部就班的工作和生活也得改變,因此國家有必要在突發事件的應對方面做出新的安排,這種立法就可以稱爲“雨天法案”,《突發事件應對法》就屬於這類法律。
新報:這部法律實施後,對應急管理工作有怎樣的指導意義?
市應急辦負責人:它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這使應急管理工作有了充分的依據,工作就更好開展了。
新報:如何理解“最大限度保護公衆合法權益”呢?
市應急辦負責人:按照規定,在應急處置與救援過程中,要堅持“先避險、後搶險、先救人、再救物、先救災、再恢復”的原則開展工作,這就是以人爲本。另外,應對法第十二條對羣衆財產被徵用時做了明確規定,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的,要給予補償。
新報:《突發事件應對法》對建立健全預防和應急準備制度有哪些要求?
市應急辦負責人:應急管理就是用小錢“防病”,而不是用大錢“治病”。以前我們重在“治病”,就是把很多精力放在事件的處置上,而現在則把工作重心逐步向預防轉移。應對法也明確要求,各級政府要制定應急預案,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組織開展應急宣傳與演練。
新報:天津在應急管理方面都做了哪些具體工作?
市應急辦負責人:目前本市按照國務院要求建立了天津市應急指揮中心,完善了應急指揮系統,完成各類應急預案的編制,多次組織了應急演練,並印製了450萬冊《市民應急避險手冊》發放到每戶居民家中。下一步,我們將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使鄉村、社區、學校、醫院、企事業等基層單位,都要有相應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準備。
新報:我們發現在許多廣場都設置了“應急避難場所”的牌子,這些場所都是幹什麼用的?
市應急辦負責人:應急避難場所是國際上應對突發事件安置災民的一項重要措施,是現代化大城市用於民衆躲避地震、火災、爆炸、洪水、疫情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安全避難場所。本市已確立了第一批包括銀河廣場在內的25個應急避難場所,目前這些避難場所正在進一步完善之中,最終要實現有水、有電、能住,是一個基本生活設施比較完備的應急場所。
新報:當遇到突發事件,人民羣衆要做哪些配合工作?
市應急辦負責人:當遇到突發事件後,作爲羣衆,一方面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另一方面要服從應急管理人員的指揮。比如今年5月我們在處置一起運載液氯罐車側翻事故時,爲防止液氯泄漏造成傷害,緊急疏散了事故地附近下風口的村莊近5千名羣衆。在疏散的過程中,有些羣衆不理解,但通過我們做工作,還是配合了。雖然最後沒發生泄漏事故,但我們認爲必須把工作做實、做細,把最壞的情況考慮到前面。所以,當遇到突發事件時,羣衆應聽從指揮,服從安排,更不要圍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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