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泰安市東平縣某國營公司的領導班子主要成員,爲牟私利竟合夥挪用公款39萬餘元用於倒賣拖拉機。近日,東平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集體挪用公款案,5名被告人依法均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依個人情節分別緩刑5年、4年、3年不等,並依法追繳每人的犯罪所得1340元。
馬某等5人是東平縣某國營公司領導班子主要成員,該公司因近年來市場變化,經營每況愈下,並長期拖欠職工工資。面對公司經營困境,馬某等人不是把精力放在開拓市場提高效益上,而是想着怎樣牟取私利。他們經商議決定利用公款倒賣拖拉機等農用機械,將所得利益5人均分。2005年8月至2007年7月期間,馬某等人共挪用公款392900元,先後6次倒賣各種型號的拖拉機8臺,獲利6700元,每人分得1340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馬某等5人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鑑於5被告人均有自首情節,且歸案後積極退贓,根據每個人在犯罪過程中的作用不同,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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