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短4個月的時間內,我省一房產公司的出納會計竟挪用單位資金236萬餘元。這些資金大部分又被其送去填了賭坑,直到案發後,其才知道陪其豪賭的衆“牌友”原來只是別人請來贏他錢的“槍手”,而此時他已輸掉140餘萬元。昨日,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將此案正式移送審查起訴。
據悉,2005年3月,原籍安慶市懷寧縣後到合肥居住的何胡兵,應聘進入我省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擔任該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和合肥某美術裝飾有限公司的財務出納會計。其職責就是按照財務制度負責公司的銀行提現、現金支付、轉賬支付和現金日記賬的記賬工作,保管和使用上述兩公司的現金支票、程某和劉某的法人印鑑章。
2007年2月至2007年6月30日,何胡兵在擔任出納會計期間,利用工作職務之便,將其經手保管的兩公司的空白現金支票預先填好,自己加蓋該公司法人印鑑章後,多次以公司需“備用金”或需支付“材料款”等爲由,欺騙公司主辦會計在其已填寫好的現金支票上加蓋該公司另一現金支票的印鑑章“財務專用章”,致使其經手的空白現金支票轉變爲能向銀行直接提現的現金支票。案發時,何胡兵共計挪用公司現金236.0848萬元。
2006年11月份,何胡兵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家住肥東縣的白某某(女),之後互相聯繫。通過了解,白某某發現何胡兵不但“有錢”而且嗜賭。2007年4月底,白某某將這一情況告訴蘭某,於是雙方商量開賭場贏取何的錢。按照分工,白某某專門負責聯繫何來賭博,由蘭某負責安排賭場場地並尋找“槍手”。
2007年5月初,蘭某將新站區一小區的房子安排好,併購買了自動麻將桌和牌九,聯繫好王某等“槍手”。同時蘭某與白某某雙方談好賭場贏利的錢一半分給白某某,剩下一半由蘭某和“槍手”平分。各個“槍手”進入賭場不準帶賭資,每次由蘭某事先發給各個“槍手”五千元或一萬元作爲與何賭博的賭資。
從2007年6月初至6月底,蘭某、白某某、何某某、仰某某、胡某某、王成、老劉(具體名不詳)等“槍手”與何胡兵以打麻將、推牌九的方式開始賭博。至案發,白某某和蘭某開設賭場共贏取何胡兵140餘萬元,除去賭場開銷,蘭與白平分,白分得60餘萬元,蘭分得60餘萬元。其餘“槍手”也從蘭某處分得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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