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菏澤市招商局局長劉全濤,在擔任曹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菏澤市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菏澤市招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300餘萬元,貪污公款100餘萬元,挪用公款800餘萬元。近日,劉全濤一審被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住房一套、轎車一輛。一審宣判後,劉全濤不服,已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春至2004年初,被告人劉全濤在擔任曹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菏澤市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菏澤市招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中,個人所得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420320元,2000美元,合計人民幣2436874元。
2001年7月至2003年7月,被告人劉全濤在擔任菏澤市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和菏澤市招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4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共計人民幣804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全濤多次受賄索賄,數額達人民幣300餘萬元,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處死刑。鑑於被告人劉全濤在偵查期間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其家屬亦主動代其退贓,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被告人劉全濤一人犯數罪,應依法施行數罪併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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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全濤部分犯罪事實
受賄罪:1999年11月,在爲某公司購置生產設備的過程中,劉全濤與潘某預謀向常州某公司索要回扣款,並由潘某與該公司董事長談好按合同價格15%的比例給予回扣,共索取156萬元,劉全濤分得80萬元。
貪污罪:2001年1月,劉全濤夥同潘某預謀後,趁河南省某集團購買某公司之機,以該公司剛破產、無力償還常州某公司設備款爲由,只付給該公司58萬元,尚欠80萬元。後潘某以138萬元的假匯票存根入賬,衝平賬目,騙取公款80萬元,劉全濤分得40萬元。劉全濤在擔任曹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某造紙項目期間,當得知該項目被取消後還存在賬外資金,暫存於某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分別於1997年12月、1998年5月、1998年7月三次通過該局原局長將公款共計16萬元據爲己有。
挪用公款罪:劉全濤在擔任菏澤市招商局局長期間,2003年5月,擅自安排招商局會計兩次將公款共計100萬元轉入其個人參股的某公司經營使用,同年6月9日歸還該局。在擔任菏澤市招商局局長兼菏澤國際會展中心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期間,將公款100萬元借給其個人參股的某公司經營使用。同年12月3日歸還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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