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短5天的時間裏,挪用別的單位的承兌匯票保證金1400萬元,曾任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昌平區支行科技園區分理處主任的王正華日前因此被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數罪併罰,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9年。
據法院介紹,2003年4月,王正華爲幫助北京益安達宸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虛假增加註冊資金,以到期上劃的名義,挪用其他單位在該分理處的承兌匯票保證金800萬元給北京益安達宸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使用。
此外,王正華在2003年4月間,與北京星辰遠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蘇振宇共謀,以到期上劃的名義,3次挪用其他單位在該分理處的承兌匯票保證金共600萬元,供北京星辰遠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進行營利活動。同年8月間,王正華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蘇振宇爲感謝其挪用公款給該公司使用而給予的工商銀行銀行卡一張(內存人民幣10萬元)。案發後,王正華退賠人民幣10萬元。
法院認爲,王正華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10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均應依法懲處。所以,數罪併罰,法院判處王正華有期徒刑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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