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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正局長殺害副局長案”追蹤
昨日,轟動一時的湛江市遂溪縣海洋與漁業局“正局長殺害副局長”案在湛江市中院重新開庭審理。經司法鑑定認爲,被告宣雄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對此辯方律師申請複檢,被當庭駁回。法庭宣佈擇日作出宣判。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師向被告提出41萬多元的民事索賠。
今年1月3日上午9時許,時任湛江市遂溪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的宣雄在辦公室鉗將副局長陳振華殘忍殺害。5月11日,該案首次開庭時辯方律師申請對被告宣雄進行精神病鑑定,而延期審理。
鑑定:作案時不在發病期
昨日上午9時許,該案在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審判庭審理。旁聽席與過道上擠滿旁聽的家屬。被告宣雄看上去步履緩慢,頭髮花白。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首先出具精神病鑑定報告,根據湛江市第三人民醫院精神鑑定科的司法鑑定結果,被鑑定人宣雄曾患輕度抑鬱症,其在本案作案時並非處於抑鬱症發病期,作案動機是現實動機,作案時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無明顯削弱,評定爲具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對這一鑑定結果,被告宣雄當庭予以否認,並說,“我也一直在想爲什麼殺人!”隨後,多次強調殺人與當時的精神狀況有關。在庭上,宣雄聲調低沉、吐字模糊,審判長多次提醒他大聲說話。
辯方律師當庭表示,該司法鑑定與事實不符,抑鬱症發病存在突發性,“就是說精神病患者這一分鐘可能是正常,下一分鐘也許就不正常了!”因此需要重新進行精神病司法鑑定。由於控辯雙方對此分歧很大,審判長宣佈休庭10分鐘。經過短時間的合議,審判長當庭駁回辯方律師提出的複檢要求,堅持原精神病司法鑑定報告的鑑定結果。
原告:應判被告死刑
法庭上,控辯雙方就被告宣雄的刑事責任,進行兩輪激烈的辯論。原告代理律師稱,被告人宣雄持扳手鉗和裁紙刀將被害人陳振華殺死,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被告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考慮從輕處罰。
11時10分許,審理程序結束,審判長宣佈擇日對此案作出宣判。
疑點:宣家財產“蒸發”
昨日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師還對此案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提出41萬多元的民事索賠。
但被告宣雄當庭表示,索賠金額太大,各項費用過高,並說“死一個人也不要賠這麼多錢”。隨後,遭到旁聽的原告家屬噓聲和叫罵。
據受害人親屬和一知情法官透露,案發後,宣雄的一名親屬迅速對宣家提出了債務訴訟,要求查封包括房產在內的宣家財產。如今,宣家名下已沒有任何可執行財產。對此,受害人親屬認爲宣家涉嫌逃避刑事案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家屬:陳家高舉“血債血還”
昨日上午,庭審結束後,死者陳振華的妻子與其他家屬,未立即離開法院,而是舉着“殺人償命”、“血債血還”的標語,圍坐在審判庭大門外哭訴,陳振華的妻子表示,“相信法律會嚴懲殺人兇手宣雄。”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被告宣雄家屬在庭審結束後,拒絕了記者的採訪並快步離開法院。
-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時任湛江市遂溪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宣雄在縣委組織部其單位考察領導班子後,聽說副局長陳振華將擔任局長,又聽說陳聲稱會比他做得更好等議論,心裏很不舒服,產生了殺害陳的念頭。
今年1月3日上午9時許,見辦公室人很少,宣雄取出一把裁紙刀及事先準備好的扳手鉗藏於褲袋內,進入陳振華的辦公室。當時陳振華正在看電腦,宣雄一邊說話一邊走近陳振華,乘其不備,從身上拿出扳手鉗朝陳振華的頭部猛擊,陳振華受傷倒地後,宣雄繼續用扳手鉗朝他的頭部、面部猛砸,致其不能動彈,又取出裁紙刀將其雙手腕的血管割斷。確定陳振華死亡後,宣雄將門關好,駕駛摩托車逃回家中。宣雄當天在其家屬陪同下到遂溪縣遂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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