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聲明一下,年假制度跟我關係不太大,因爲我有寒暑假,實在看不上這個年假。但是,此次國務院法制辦就《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是以人爲本的一件大事。作爲一個實際上的旁觀者,我在爲法制辦此舉叫好的同時,也不由得想到一個問題,如果領導不想讓你休年假怎麼辦?
請注意我的用詞,這是領導不想讓你休年假,而不是領導不讓你休年假。如果領導不讓你休年假,根據我國的勞動法,你自然可以找一個地方說理去,這幾天各個媒體對此支招也非常多。但是,如果領導不想讓你休年假,那麼問題就複雜了。
說實話,可能大多數下級同志,包括企業員工,也包括事業單位員工以及公務員,在跟領導請年假的時候,一旦遇到領導推三阻四或者猶豫不決,估計心裏都會掂量一下,這個年假該不該請,請得是不是時候。有些人,可能還有不少人,就會“自覺自願”地放棄休假。因爲每個人心裏都有一個利益博弈的問題,幾天的假期事小,在領導心中留個壞印象事大。看起來,此事純屬個人意願,和權利無關。
細看規定文本,實際上制定者對此是有所考慮的,主要通過經濟手段,也就是“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標準給予補償”來解決。中國人常說,錢多錢少是小問題,但是給不給錢是一個大問題,是一個態度問題。在這方面,立法者的態度是很值得我們尊敬的。但是這回問題恰恰在於錢多錢少上,如果我國的日工資標準能夠約束權力的濫用,那麼財政部或許就能夠多少承擔些監察部的辛苦工作了。更何況,年假規定本身的目的,在於權利而並不在於錢。錢可以補償,卻買不回一個公民的休假權。其中的價值,是完全不能畫等號的。
法律法規的文本常常以主張權利的方式進行寫作,但是有的時候主張權利不如約束權力。比如美國《獨立宣言》已經明文主張自由權,但是第一修正案恰恰又是限制公權力侵犯言論自由的。因爲立法者也知道,無論一個國家再發達,如果只是主張權利,那麼其結果必然會有一些人主張不到他的權利。年假規定的尷尬之處也就在於這裏,它沒法考慮到人情世故,不能約束人的內心情感,更不能保護在利益博弈過程中處在弱勢地位的“下級”,感受不到他們沒處說理的鬱悶。
實際上在我國大多數地方,帶薪休年假制度已經是一種既成事實,但是休不了年假的既成事實同樣存在。而這些事實多數並不是領導強制下屬勞動,不給下屬休假權造成的;而是領導在內心裏重重地哼了一聲,碰巧還讓請假的下屬聽見而造成的。如果我們的年假制度不能解決這樣的困惑,那這個制度還是有缺陷,而制定制度前後的情況可能不會發生多少變化,那麼法規本身有可能成爲一紙空文。空文多了,法律的尊嚴也就少了。
實際上,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可能株連者甚多。長期來說,不但要在這個社會中對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領導進行長期和廣泛的普法教育,還要解決不少企業或者單位“人治”而非法治的問題。從短期來說,不如政府做個壞人,規定一下領導不許給休年假的下屬臉色看,領導不許在心裏鄙視休年假的下屬,領導不許不喜歡愛休年假的下屬而喜歡不休假的下屬。這樣的話,年假制度才能很好很強大。 (周慶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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