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上午,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原中共十堰市市委副書記蔣顯福涉嫌受賄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1997年8月至2006年12月期間,被告人蔣顯福在擔任中共鄖縣縣委書記、十堰市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十堰市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收受鄖縣政協副主席陳安國等17人的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323038元,併爲請託人謀取了利益。
檢察院認爲,被告人蔣顯福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蔣顯福在紀委審查期間主動交待了全部受賄犯罪事實,並在一審庭審前退出了涉案贓款,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表示自願認罪。
整個庭審持續了二個半小時左右的時間。法庭宣佈將擇期另行宣佈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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