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升任爲澳門建設辦主任才六天的陳漢傑,昨日(十四日)以證人身份出庭就前司長歐文龍涉嫌貪污案作證。他在迴應控方就某些公司競投的事宜,有否直接與歐文龍接觸時,與在檢察院所作的口供出現明顯矛盾,被助審法官賴健雄質疑其證言的可信性,指作假口供是嚴重問題。
據澳門日報報道,根據《刑事訴訟法典》規定,事件將交由澳門檢察院立案偵查,陳漢傑面臨有可能被起訴作虛假聲明罪的危機。
現任建設辦主任陳漢傑,調職前爲土地工務運輸局副局長,負責公共工程、公共基建項目。
一開庭,陳漢傑力圖與前司長歐文龍劃清界線,堅稱直屬上司爲局長賈利安,無需直接向前司長歐文龍彙報,更推翻在廉署及檢察院所作的部分證言。被控方問及理工綜合體育館的工程,他有否接獲上級指示要新明輝中標。陳迴應稱:“沒印象”。但承認通常大型工程都有指定,一般由局長向他傳達指示,他再向下轉達。
最終由新明輝競投得的國際射擊中心,陳漢傑稱未能確認有沒有接獲指示。檢察官郭婉雯再追問,關於在這項工程招標期間,有否接獲上級指示,要評委會成員不要放工,以待賈利安接獲上級指示,更改評分後才放工。陳亦答:“不記得”。
法官指司長無權變更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陳漢傑在廉署落口供時稱,歐文龍曾向他解釋,批給政府工程予一些特定公司,系顧及政治因素及平衡社會各方利益。他沒有就關於某些公司競投工程與司長直接接觸,只是在港珠澳大橋的工程上,向司長彙報。
賴健雄指出,每項公共工程的招標都有承投章程,會列明評分準則,當中有否“政治考慮和平衡社會各方利益”這點?陳承認“沒有”。既然章程中沒有列明這條文,爲何仍要以此作考慮?陳稱:“這就是政治的考慮和平衡各方利益”,亦是上司賈利安向他傳達的指示。故評分時會按章程規則辦理,及後上級再會從政治考慮和平衡社會利益作決定,這是司長的權限。法官重申,司長無權變更結果。
法院宣讀陳檢院口供
檢察官郭婉雯對於陳漢傑連番“不記得”的供詞,認爲與他在檢察院所作的口供有矛盾,要求法院宣讀陳在檢院所作的口供,遭辯方律師反對。但反對不獲法庭接納。
岑浩輝宣讀陳於今年五月在檢察院所落的口供。陳接獲變更標書的指示是由局長或司長直接通知,他再轉達予下屬鄭嶽威、劉振滄及陸惠財等。理工綜合體的工程,在他印象中是有接獲指定公司中標的指示;東亞運動會綜合體和射擊中心的工程,歐文龍都有作出“指定”公司“中標”的指示。
法官鄭重質問陳漢傑,歐文龍是否有直接對他作出指示?陳迴應,唔記得。法官則指陳現在就事件出現第三個版本,就是“不記得”。法官質疑陳漢傑口供的可信性,並吿誡他在檢察院及庭審上均宣誓,聲明全部屬實,這是很嚴重的問題。因爲證人胡亂作供,有可能令無辜者被判罪,亦有可能令有罪者被姑息。
事件轉檢院立案偵查
賴健雄要求記錄在案的內容如下:“案件在庭審開始時,陳稱歐文龍無直接指示的表述,與檢察院所作的口供,存在明顯的矛盾。基於此,開具此部分庭審記錄的證明。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二二四條及二二五第一款規定,事件將吿知檢察院,以便立案偵查。”陳漢傑有可能被起訴作虛假聲明罪。
有關意見得合議庭庭長岑浩輝同意,並將陳漢傑庭上證言,聯同檢察院陳述的部分,送交檢察院偵查。中午休庭,證人離開法庭,被大批傳媒追問是否覺得很無辜和被誤解時,陳輕輕點頭,一笑置之,登上汽車,未作迴應。但香港傳媒則理解爲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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