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推進企業民主管理,保障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發展和諧勞動關係,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昨日該《條例》在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條例》規定:職工應當依法行使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權利。本《條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條例》中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權利包括:聽取審議企業生產經營、改組、改制等重大問題以及實行企務公開情況的報告,聽取審議企業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和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審議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企業改組、改制、破產的職工安置方案;民主評議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提出評議意見。
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以及其他民營企業職工,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民主管理會議行使的權利包括:聽取企業有關生產經營情況的介紹,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審議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聽取企業履行集體合同和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介紹,提出意見和建議;法律、法規規定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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