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本市出臺了《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條例》,該《條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11月5日發佈的《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海域使用權可以通過申請取得,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出讓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案,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申請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進行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後二十日內向社會公告。單位和個人需要查詢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方便。繳納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繼承。
填海、圍海和建設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構築物等海洋工程項目的海域使用金,應當一次性繳納。因特殊情況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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