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過“5·30”暴跌的股民,不僅僅深刻感受到印花稅的威力,還認識了另一稅種——資本利得稅。從那以後,資本利得稅是否出臺、徵收,成了懸掛於股民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他們也是如此敏感,所以,當國家稅務總局公佈最新修訂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表》,首次要求高收入者申報要單列炒股收入時,股民們的神經又一次拉響了資本利得稅的“警報”——從網民跟帖看,似乎該稅呼之欲出,又一個“5·30”迫在眉睫。
其實不難理解。資本商品——包括股票、債券、房產、土地或土地使用權等,在出售或交易時發生了資產增值,對此徵收資本利得稅,首先要搞清楚的,就是人們的具體收益。不管是不是即刻開徵該稅,個稅申報時要求單列炒股所得,確實可認爲是在爲未來打基礎。
那麼,人們爲什麼如此敏感?
自“5·30”後,“稅”字引致的市場情緒變化,是十分明顯的。對資本利得稅可能開徵的各種跡象,股民們習慣於“利空”想象。他們不但忌憚,甚至有一定的畏懼之心。
這一現象的成因,固然不能排除“5·30”後心理上的慣性猜疑,但也與不少人對當前證券市場稅制不瞭解有關。尤其是,不清楚當前稅制改革的重心——流轉稅向所得稅方向轉變的意義。
股市交易時徵收的印花稅,正是流轉稅的典型代表。流轉稅有如“雁過拔毛”,要交易,首先留下“買路財”。其作用,在於抑制投機,促成長期投資。因此,今年5月30日印花稅突然調整,股民們的“買路成本”陡然增加,市場交易受到了重大打擊。
此外,當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徵收,屬於雙向固定稅率徵收。這樣的設計其實是有待改進的:首先,買入和賣出的成本沒有差別,稅收槓桿的“蹺蹺板”作用消失,這並不利於抑制投機;其次,中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沒區別,大投資者和散戶沒區別,贏利能力的不同,容易產生一些稅負不公。
所得稅則不同,它是“損有餘以補不足”,着眼點在於二次分配。比如資本利得稅,不少國家徵收時強調“利得”,以收益爲前提,這與不管盈虧都徵稅的印花稅相比較,明顯更符合人們的交易心理。
在加拿大等國家,如果先年出現資本損失,淨損失的50%還可衝抵來年的資本收益,這樣來年可少繳稅,有效解決了人們“我賺錢了得繳稅,那我賠錢怎麼辦”的疑問。這一疑問,也大量體現在了“個稅申報須單列炒股收入”的新聞跟帖當中。
從稅收激勵的角度而論,流轉稅向所得稅的轉向,正是稅制改革的應由之路。因“5·30”印花稅調整而演變成一種“資本利得稅恐懼”,其實是並不清楚資本利得稅性質的結果。
至於一些敏感,頗多“莫名”色彩,是完全不必要的。
需要說明的是,稅制改革並非易事。所得稅的徵收,基礎條件是有完備的信息系統,掌握納稅人的“所得”情況。如何細化、完善稅收信息統計,要求年收入12萬元及以上者自行申報,包括新修訂的《申報表》,要求單列炒股所得和房產所得等,其實只是具化的措施。
一些措施引起疑問,釋疑是容易解決的。不容易解決但應解決的是,稅制轉型中該如何設計制度,以避免轉型後出現重複課稅的情況。因爲,對可能“重複”的擔心,正是民衆產生一些敏感的根源。(彭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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