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交車,卻在下車時摔倒在地,造成腿部骨折、左股骨頭壞死——因認爲自己摔倒是司機違規啓動車輛所致,女乘客劉某日前將公交車所屬公司、經營公司及當事司機告上法庭進行索賠。昨日(20日)上午,天津市河東區法院大法庭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庭審,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最終握手言和,肇事公交車所屬公司和經營公司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萬元。
女市民劉某訴稱,2005年2月22日下午1時許,她乘坐861路公交車由崑崙北里去衛國道益壽裏,車行至益壽裏站時,司機並未停車,在她的多次要求下,纔在過站的地方停了車。劉某說,自己一隻腳還在車上,司機便匆匆啓動了公交車,導致自己被掛倒。事發後,劉某經查爲左腿骨折,左股骨頭缺血性壞死,兩次住院治療,休假長達30多個月。爲此,她訴求公交車所屬市出租汽車總公司、實際經營者市浩達公司和駕車司機李某共同賠償4.2萬元的損失。
對於劉某陳述的情況,3被告均不認同,被告司機表示,司機的行爲是按操作規程進行的,事發時正值隆冬,路上殘留積雪,而當日劉某穿着高跟鞋,衛國道又在修路,多種因素的巧合致使劉某下車時摔倒。而劉某摔傷後,司機也將劉某送到了醫院。雖然己方並無過錯,但考慮到劉某的情況,3被告還是先期墊付了劉某住院、治療的多項費用,總額共達3萬餘元。
到底是劉某所說司機違規操作,還是被告辯稱的劉某因自身原因導致摔傷?由於雙方對案件的事實部分均無有力證據,經過兩個小時的庭審,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最終握手言和。鑑於司機李某屬於職務行爲,兩被告公司共同一性次賠償劉某各項經濟損失4萬元。
法官提醒
遇到此類情況
雙方都應請目擊者作證
庭審結束後,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在這起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中,原被告雙方各說各理,但對事實部分均無有力證據。針對這種情況,法官提醒,如果市民乘車時遇到司機違規操作導致自身受傷,最好在事發後馬上撥打110報警,並請求車上的其他乘客爲自己作證;而如果公交司機完全按照操作規程行車,並無存在過失之處,乘客下車時卻出現了意外,遇此情況司機也應立即報警並請目擊者作證,以證明自己的清白。這樣留取證據,雙方一旦對簿公堂,有理的一方就不會“空口難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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