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21日)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省高院就天津“狗不理”訴濟南“狗不理”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濟南市大觀園商場天豐園飯店停止在宣傳牌匾、牆體廣告和其它形式中使用“狗不理”三字進行宣傳;駁回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這一跨越兩省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以平衡保護雙方利益而告終結。
“狗不理”包子是起源於天津的一種老字號名吃。1994年10月7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團)公司(後變更爲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註冊了“狗不理”文字商標。1999年該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爲馳名商標。2006年4月,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以濟南天豐園飯店侵權爲由,將被告起訴到濟南中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爲,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26.5萬元。
被告天豐園飯店辯稱,被告是提供餐飲服務的國有企業,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使用“狗不理”作爲服務項目灌湯包的服務標識,並且在冠以天豐園飯店的字號下使用,與原告的區別十分明顯,對服務對象不會產生誤認。濟南的老食客都知道濟南大觀園的狗不理包子是濟南的著名小吃,早在上世紀四十年代就存在,從來沒有人認爲濟南的狗不理灌湯包與天津的狗不理包子有什麼關係。被告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使用“狗不理”作爲服務項目灌湯包的服務標識從1979年開始,已連續使用20多年,而原告的商標是在1994年註冊,依我國有關商標法律,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已註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的規定,被告認爲,原告所訴商標侵權,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被告天豐園飯店在經營中使用有關“狗不理”包子等標識並進行宣傳的行爲性質,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狗不理”服務商標。一審法院認爲,被告天豐園飯店未超出原有地域和服務項目,也未使用原告對於“狗不理”商標的特定書寫方式。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省高院。省高院審理認爲,天豐園飯店開業以來提供“狗不理豬肉灌湯包”這一食品,並非是在天津狗不理集團商標註冊並馳名後爲爭奪市場才故意使用“狗不理”三字,並沒有違背市場公認的商業道德。考慮到“狗不理”是馳名商標,天豐園飯店將“狗不理”三字用於宣傳牌匾、牆體廣告和指示牌,可能誤導普通的消費者。
因此,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消一審判決,判令濟南市大觀園商場天豐園飯店停止在宣傳牌匾、牆體廣告和其它形式中使用“狗不理”三字進行宣傳;駁回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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