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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銀行女職員利用爲儲戶辦理存取款的職務便利,分多次將一儲戶的存款取出,總額高達180萬元。天津市河東區法院審理後,以貪污罪判處該女子有期徒刑14年。該女子因不服一審判決,日前上訴至市二中院。
1996年8月至2004年1月,本市女青年李某在一家銀行的儲蓄所任協儲員,負責對外辦理正常的存取款業務。李某與儲戶李某某系朋友關係。2002年6月至2003年8月間,李某利用爲李某某辦理存取款的職務便利,騙取了銀行內部授權,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填寫打印取款憑證,並對李某某持有的存摺只打印存款不打印取款記錄。李某以此手段先後多次將李某某銀行賬戶內的180萬元存款取出,並存於其私自以李某某名義開戶的儲蓄卡中,用於個人消費和購買轎車等。後李某某發現疑點並持存摺取款未果,遂追問李某,李某無奈之下於2005年底分兩次還給李某某計40萬元,其餘贓款均被揮霍。經李某某向李某所在銀行反映情況,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2006年7月21日,李某被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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