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焦點問題權威解答
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物業處負責人告訴記者,小區業主昨天諮詢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焦點:一是小區已具備成立業主委員會條件,該通過什麼程序來成立。對於這個問題,該負責人解答說,國務院將原來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爲:“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也就是說,如果小區已具備成立業主委員會條件,業主應該主動找到所在區縣的物業辦以及街道辦事處,在這些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委員會。
大家諮詢的第二個焦點問題是“業主入住時,物業企業預收一年的物業費是否合理?”物業處負責人告訴記者,物業服務企業應該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來收取物業費,而不能違背合同,隨意收取。根據新《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通俗地講,開發商在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並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後,應該在售樓現場予以公示,讓業主一目瞭然。業主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應該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進行書面確認,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也必須按照此合同的約定來收取物業費,如該合同約定按月收取物業費,那麼物業服務企業則無權預收一年的物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