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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一病人家屬拒籤手術通知單致母子雙亡事件引發關注
悲劇告訴我們什麼
“拒絕剖腹產手術生孩子,後果自負。”一位名叫肖志軍的男人,用這14個字拒絕了醫務人員對其簽字同意妻子手術的要求。由於未能及時手術,孕婦和胎兒兩個寶貴的生命消逝了。
4天前發生在北京的這一悲劇,引起社會各界強烈關注。它在拷問人們,生死危急關頭,是否挽救生命纔是最重要的?
家屬拒絕簽字,孕婦母子雙亡
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副院長趙立強介紹,死者名叫李麗雲,與丈夫肖志軍在北京打工,生活比較貧困。
懷有身孕的李麗雲被丈夫送入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時,被醫院診斷爲“孕足月、重症肺炎、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功能衰竭”,需要立即進行剖腹產手術。
由於情況緊急,醫院啓動應急綠色通道,同意對其進行減免費用入院,並組織多名醫護人員待守,等患者家屬簽字後進行手術。趙立強說,在醫護人員和醫院其他患者家屬苦求下,肖志軍仍在手術通知單上寫道:“拒絕剖腹產手術生孩子,後果自負。”
與此同時,醫院上報了北京市衛生系統的各級領導,得到的指示爲:如果家屬不簽字,不得進行手術。儘管醫院對病人進行心肺復甦搶救,但悲劇已經不可避免。當李麗雲慢慢走向死亡時,多名女醫生當場大哭。
中國醫院協會祕書長李月東介紹,手術之前籤手術同意書是國際慣例。手術同意書首先是給病人解釋病情和醫生要怎麼做。從行政管理角度講,它是醫療機構履行告知義務的一種法律形式,同時也是患者和患者家屬行使知情同意權的一種法律形式。
對制度負責還是對生命負責?
這一事件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一些網民認爲,病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此時醫院卻把“制度”、“簽字”放在首位,導致失去搶救機會,母子雙亡,醫院的行爲太讓人寒心了。但更多的人認爲,醫院已做到家屬同意手術簽字前的各項責任和義務,不應再受到輿論的譴責。
許多醫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當時情形下,家屬不同意手術,如果醫院自作主張做了手術,萬一出了事故,誰承擔責任?即使不出事故,醫院也面臨被患者家屬以違背患者選擇權而起訴的風險。
醫學倫理再次成爲焦點
這一事件讓醫學倫理問題再次成爲焦點。李月東認爲,雖然孕婦的死亡悲劇是罕見的個案,但也反映出了一些深層問題。
李月東認爲,治療權是患者和患者家屬的,患者家屬有權同意或拒絕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而醫院也必須尊重家屬的意見。家屬拒絕簽字手術,就等同於放棄治療。這時醫院如果再強行進行手術,責任和過錯都在醫院。
也有法學專家認爲,現行規定使得一些特殊情況下,病人的生命權無法得到完備的保護,因此有必要採取一些救濟措施。一個人的生命權不能像這起事件一樣完全取決於另外一個人的簽字。
專家指出,有關部門是否可以研究採取一些對醫院實行免責的措施,規定在什麼情況下,醫院可以實行手術而不需要承擔責任,把醫院從現行的規定中解放出來?
“病人或家屬簽字”程序(鏈接)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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