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住戶進行地採暖改造不慎跑水,樓下住戶“水漫金山”,地板、牆面、吊頂等被浸泡受損。因賠償問題雙方對簿公堂。法庭上,作爲被告的樓上住戶提出裝修工程已委託給裝修公司,損失應由裝修公司承擔。法院隨後依法將裝修公司追加爲被告。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樓上住戶與裝修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承擔比例爲“三七開”。
今年2月,張某將自己坐落於南開區的一套商品房裝修完畢。3月19日,尚未搬入新居的張某發現房頂漏水,房間內的地板、吊頂、牆面等被水浸泡。張某找到物業及開發商尋求幫助。經檢查發現,張某樓上的住戶陳某家正在進行地採暖等裝修施工,現場有明顯被水浸泡過的痕跡。在多次交涉賠償問題未果後,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陳某賠償財產損失及爲保全證據的拍照費用、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3萬餘元。法庭上,被告陳某稱,自己房屋的裝修工程已委託給一家裝飾公司,雙方簽有施工合同,如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也應由裝飾公司承擔。鑑於被告陳某與裝飾公司簽有合同,陳某房屋地板水泥砂漿層的施工屬於合同內容的一部分,法院遂根據陳某的申請,依法將裝飾公司追加爲被告。
爲確認漏水原因及損失程度,根據原告的申請,法院委託一家工程諮詢管理公司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鑑定和評估。工程諮詢管理公司的鑑定結論爲:室內發生漏水原因爲樓上業主在其地板採暖及地板水泥砂漿層施工時,施工管理不善而使上水管跑水,而砼(混凝土)地面不具備抗滲性能,水滲至樓下原告房內,造成大面積積水。原告房在較長時間漏水及浸泡狀況下,室內複合地板翹曲變形,廚房吊頂棚開裂變形,廚房櫥櫃受損變形,牆面及頂棚內牆塗料部分開裂、空鼓、褶皺。上述損害所發生的損失費用爲2萬餘元。鑑定報告同時還提到了地板採暖施工導致房屋漏水的可能性。會計師事務所的資產諮詢評估報告書的評估結果爲:損失價值爲8300餘元。
案件審理中,被告裝飾公司辯稱,造成原告住房漏水有多種可能性,鑑定報告屬於推定結論,有失公平,故不應作爲定案依據。同時提出,對被告陳某家的地面施工工程在原告發現其家中漏水時早已結束,因此其施工行爲不會造成原告住房漏水,故不應承擔原告的損失。第三人開發商述稱,造成原告住房漏水是由於被告裝修施工造成的,與他們無關。本市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受委託的工程諮詢管理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是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具有資質的專業鑑定部門,對其作出的鑑定報告、資產諮詢評估報告予以採信。被告裝飾公司對工程諮詢管理公司作出的鑑定報告所持異議,因無證據支持,不予採納。因此,裝飾公司對其施工行爲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負主要賠償責任。被告陳某擅自委託他人對住房內供暖設施改造施工,亦應對原告的損失負相應責任。因造成原告的損失與第三人開發商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其不負賠償責任。法院對原告依評估報告所主張的2.9萬餘元以及爲保全證據的拍照費用110餘元予以確認。考慮到由於二被告的過錯造成原告住房無法正常使用,客觀上確影響了原告或實際居住人的正常工作,原告對此雖舉證不夠充分,但誤工事實當屬客觀存在,對此法院酌定2000元。對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一節,於法無據,不予採信。由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裝飾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1萬餘元的70%即2.1萬餘元,被告陳某賠償30%即9300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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