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以經濟發達聞名遐邇,但要說發達到了必須禁止養豬的地步,則未免有些誇張。尤其是在當前全國各地豬肉價格持續上漲、國務院強調發展生豬生產的情況下,東莞市的“禁豬令”讓人難以理解。因而,東莞市政府一宣佈禁止養豬的決定,便遭到了社會各界廣泛質疑。
東莞市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全市範圍內停止所有生豬養殖活動,養豬場“發現一個、清理一個、查處一個”。
生豬的確有污染排放;東莞寸土寸金,稀缺的土地用來養豬的確不如用來搞工業、搞房地產划算。但東莞市因此而禁止養豬,於法無據、於理不通。
我國法律規定,“禁養區”內不能建設畜禽養殖場,東莞市尚有30%的區域不屬於“禁養區”,在這些地方辦養豬場有何不可?東莞的“禁豬令”顯然違背了“法無明文規定不可行”的公權運行規則,違背了《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況且,《國務院關於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明確要求:各城市要在郊區縣建立大型生豬養殖場,保持必要的養豬規模和豬肉自給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爲由禁止和限制生豬飼養。
儘管東莞表示從前年就開始逐步淘汰養豬業,已給了養豬戶緩衝期,給了補貼,2009年禁止養豬是“順勢而爲”。但記者瞭解到,不少養豬戶在表示服從政府安排的同時,也表達了深深的無奈。養豬是老百姓的一項經濟權利,地方政府究竟是否有權擅自剝奪老百姓的這項權利?許多養豬戶都在前期投入了大量的生產成本,卻因爲政府的禁令不得不中斷經營,他們的損失能否因“補貼”而挽回?看來,政府在下達這樣或那樣的“禁令”之前,都應該經過一個嚴格的法定程序,如此才能保障老百姓的權利空間不被一再壓縮。
豬肉價格持續上漲,舉國上下都在思考如何“挺豬”,東莞雖不是產豬大戶,也不該不顧公衆需求。對待豬,除了禁養,應該還有其他辦法。“一刀切”式地一概禁養,既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行政準則,也不符合豬肉價格上漲中羣衆需求的實際。即使將來東莞發達到確需將養豬業整體“外包”出去了,政府也應當依法行政,避免損害羣衆利益。簡單化的行政手段不能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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