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在該法施行前,用人單位能否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有些企業採取辭退員工或者要求員工辭職等做法讓員工的工齡“歸零”是否違反法律規定?這些問題成爲目前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
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提醒,要警惕個別單位爲了逃避因不籤勞動合同而受處罰,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進行大範圍裁員。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舉報電話:12333。
本市勞動保障部門對有關《勞動合同法》的熱點問題進行了解答。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
解除合同依照《勞動法》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嚴格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如果進行經濟性裁員,應當依照《勞動法》第二十七條關於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第三十條和《工會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可以提出意見。
勞動者認爲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也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經協商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裁減人員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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