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無業男子攜帶冰毒130克來津,賣與“下家”獲毒資2.4萬元。後因“下家”被警方抓獲,該毒販投案自首。天津市和平區法院經審理,日前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
現年47歲的蔡某是吉林省龍井市人。2006年4月21日,蔡某攜帶冰毒130克左右,乘火車來津。而後,蔡某在本市東麗區一居民樓內,按商定的5萬元價格,將冰毒賣給了方某(已判刑)。方某先期付給蔡某2.4萬元。4月23日12時30分許,方某在賓館內進行毒品交易時被警方抓獲。6月10日,聞聽風聲的蔡某投案自首。
蔡某以營利爲目的,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販賣冰毒,其行爲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鑑於蔡某投案自首的表現,依法可減輕處罰。由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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