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提高政府效能的期待
對我國政府職能的梳理、總結,有助於在新一輪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分清主次、有步驟地加以完善
對提高政府效能,專家學者、央地官員、中外人士,有着不同視角的期待與願景。
民生是政府職能出發點
論壇主題報告指出,職能是政府的核心,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則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
從十七大的要求看,政府要進一步強化和更加註重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將解決民生問題放在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與會代表認爲,完善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對策包括:推進公共服務主體的多元化;嘗試某些領域公共服務的市場化;健全公共財政體制;創新公共服務方法,如對特殊困難羣體量體裁衣打造“個性化服務”;促進公共服務的分配公平,逐步縮小城鄉之間和地區之間公共資源分配上的差距。
基層治理生態和基層政府在公共服務的角色定位成爲與會學者熱議的話題。有學者提出了城市化過程中的體制吸納問題,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共治的現象,主張發揮不同社區組織的作用,實現功能互補。許多學者關注基層政府在新農村建設中的角色和職能,認爲政府應當成爲“規劃引導者”、“服務提供者”和“產業扶持者”,特別是要促進農村文化和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
有學者指出,所謂服務型政府,應當服務於民生,在密切關係羣衆切身利益的教育、就業、醫療、住房、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問題上,政府應當擔負主導責任,既要制定社會政策,提供製度保障;又要培育社會的自主性,特別是建立完善公衆參與機制。在這方面,陝西榆林的民間治沙和甘肅的參與式扶貧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啓示。有學者指出,應當進一步發展與規範社會中介組織,充分發揮地方商會和行業協會民間性、自治性和服務性的特點,構建非營利組織的公共責任機制。
政府規模調整共識
政府機構改革,一方面,要合理確定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行政人員和行政支出規模,解決好政府規模大小的問題。另一方面,要調整優化各級政府的橫向組織機構和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縱向組織機構,解決好政府結構形式的問題。
中國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呈現出典型的“金字塔”式結構,中央政府人員偏少,縣鄉政府人員較多,而直接提供公共服務的人員又顯然不足,這種狀況不利於強化中央政府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應對各種重大危機的能力,不利於各級政府更多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同時也不利於縣鄉兩級政府的精幹和高效。
與會中方代表提出了許多中央政府機構改革的構想,例如:採用大部委設置模式、設立獨立管制機構序列、保留部分國務院直屬機構、裁併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增強國務院的議事協調功能等。
有學者探討反思了“撤鄉並鎮”行政體制改革的實效性,指出這一改革在不少地方實際效果並不理想,不僅顯性行政成本沒有實質性的減少,而且還導致了隱性行政成本的增加,認爲對於經濟社會發展落後的西部少數民族地區來說,降低基層政府的行政成本,必須從實際出發,不能盲目地推崇“撤鄉並鎮”的改革舉措。
歐盟學者對法國地方制度改革過程中的權力下放進行了評估,介紹了權力下放的原則、重點、界限以及發展趨勢。歐盟學者特別提到了西班牙安達盧西亞地區在公共服務現代化方面的進展,和荷蘭地方政府職能轉換——從管理者到合夥人、中間人和創業者的經驗,強調讓地方政府在較大的自由空間裏運作施政,以發揮其主動性和創新精神。
中國國家大、人口多,經濟社會急劇轉型,改革穩定任務重,競爭壓力很大,加上傳統上社會自治力量不足,因而政府的事務不可能太少,政府的職能和作用也不可能太小。因此,不可能建立一個“小政府”、“弱政府”乃至“無爲政府”,當然也不應當是一個“大政府”和“全能政府”,而應當建立一個“適度規模、高效有力”的政府。
政府首先受制於法
近年來,我國突發性公共危機事件頻繁發生,推動了應急法制的快速發展。有學者指出儘管我國應急法制建設已取得顯著成就,但仍然存在諸多薄弱環節和現實問題,他們建議:首先,儘快制定出《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實施條例及其他配套法規、規章;其次,適時制定出《食品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國防動員法》《國民經濟動員法》《緊急狀態法》等有關應急法律;再次,按照現代應急法治的要求認真清理現行的法律規範和制度規定;第四、通過宣傳和培訓大力提高公務員和廣大民衆對於應急法治的認識,以《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施行爲契機,認真抓好應急法制實施工作,真正實現應急法治的現實。
一些學者研究了《行政許可法》實施以來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分析了《行政許可法》自身的技術缺陷和實施的制度障礙,對推行行政許可相對集中辦理制度會遇到的普遍問題作了深層次思考。還有學者討論了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項目的審查深度和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許可的責任承擔。
行政督察是中國監督行政權的重要新興方式。近年來,隨着法治政府建設的加快,行政督察日益受到關注和重視。中央啓動土地督察和環保督察後,一系列圍繞土地、環保、安全生產、建築建設行政督察行動迅速開展。有學者探討了行政督查的內涵、在我國行政監督體系中的位置、我國目前行政督查的基本情況,研究了土地和環保督查的運行框架體系,如法律依據、主體、權力來源、職責權限以及督察自身的監督等問題。
保證法律真正得到普遍遵守和嚴格執行,政府必須首先受制於法,行政權必須受到全方位、全過程的嚴格監督和制約。這是所有與會人員的共識。
績效評估促政府少花錢
政府績效評估是指對政府履行職能、完成工作任務、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過程、實績和效果進行綜合性評價。目前,我國一些地方開展了政府績效評估方面的探索,但總體上看這項工作尚屬起步階段,還缺乏科學的評估標準和規範的評估程序。
一些學者分析了當前地方政府存在的績效評估的形式化問題,如評估價值扭曲、評估主體單一、評估標準片面等。許多學者主張借鑑發達國家在政府績效管理方面較爲成熟的理念和方法,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把政府績效管理納入到行政管理改革過程中,建立健全政府績效評估體系。
具體而言,首先,建立評估信息保真機制,如創新統計制度,健全信息甄別制度,完善統計數據質量保證體系等;其次,建立多元評估主體體系,完善公衆參與和專家評估機制,科學確定評估權重,扶持獨立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的發展;再次,構建評估約束機制,對評估進行信度、效度檢驗,完善評估責任、評估申訴和評估監督機制;最後,探索政府績效指標和標準,科學設立績效目標,創新績效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如引入360度考覈、導入平衡記分卡、對地方政府進行星級評估、在地方公共部門導入ISO質量管理體系等。還有學者建議以“社會公平、幸福指數、法治政府”作爲評價和預測地方政府績效的基本指標。
行政成本是政府績效管理的核心內容。有學者指出,我國政府行政成本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在於政府績效考覈的“GDP化”傾向、由政府買單的決策失誤和公務員的職務消費等。一些學者提出,建設節約型政府,應當加強對人、財、物的成本控制,主要措施包括:加強教育培訓、做好節約工作、健全財政預算機制、完善政府採購、推進職務消費的制度化、構建企業化政府機關、加強科學技術的研究與應用等。
強化政府執行力
責任政府的含義有二:一是政府向人民負責,向人民代表機關負責。二是政府向法律負責,法律賦予政府行政職權,同時規定政府行使職權的方式和程序,政府必須依法行政。否則,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學者認爲,行政問責制既是一套民主體系,又是一套責任體系;既是一套道德體系,又是一套法治體系。它的主要功能在於事後懲戒、事前預防以及警示教育。
目前,我國行政問責制還處於起步階段,各地的發展不平衡。有學者提出進一步完善行政問責制應當把准以下着力點:問責依據的法制化、問責制度的系統化、問責程序的規範化、問責動力的經常化、問責主體的多元化、問責範圍的擴大化、問責形式的多樣化、問責啓動的程序化、公衆參與的積極化、問責氛圍的文化化。
行政問責制的創新之處在於,把純粹的下級對上級負責變成政府官員對人民負責。行政問責制應當成爲推動公民政治參與的契機與制度平臺。有學者探討了行政問責與公民參與的互動關係,分析了我國公民參與行政問責存在的障礙和問題,如責任文化建設滯後,公民參與問責的意識、動力不足,缺乏有效的參與問責渠道和積極的民意迴應機制等,並提出了相應對策。
實行政府問責制是提高政府執行力的有效途徑之一。對任何一個政府而言,執行力就是生命力;對於不同地區的政府而言,執行力就是競爭力。
有學者分析了目前地方政府執行力面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曲解政策,執行走樣,執行成本過高,執行效率低下,公共政策缺乏有效的執行技巧,政策執行欠缺評估、反饋和修正機制等問題及成因,主張從以下方面破解地方政府執行力的難題:理順中央和地方財權事權關係;減少政府的執行層級,打破政府部門壁壘;加強行政法制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培育政府管理文化和公共倫理價值觀等。大部門的設立,主要依據協調和效能兩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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