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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國務院通過並於昨日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這一《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條例》指出,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如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既不安排職工年休假又不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規定》也明確了相關處理辦法,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另外,備受關注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也將於明年起施行,昨天公佈的具體方案與此前發佈的基本一致,即“五一”勞動節只放假一天,新增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三個傳統節日,各休一天。早報記者吳玉蓉綜合新華社報道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昨天正式公佈,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放假辦法取消五一黃金週,增加清明、端午、中秋爲法定節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按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國家發改委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昨天分別就兩個規定進行了解讀。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將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條例》的實施辦法。
探親假不衝抵年休假
目前,我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係作了明確規定。
針對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年休假假期衝抵寒暑假、探親假假期”的規定,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
“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爲這種意見有道理。據此,條例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衝抵年休假的規定。”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說。
單位統籌安排年休假
該負責人還介紹,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爲20天或者25天,但“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反覆研究後認爲,年休假天數應當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並未採納此意見。
《條例》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如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既不安排職工年休假,又不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條例》也明確了相關處理辦法。對年休假的監督機制作了3個方面的規定。
落實好職工帶薪年休假是新的國家法定節假日安排順利施行的重要保障。《條例》出臺後,有關部門將研究出臺更具體的實施細則,加大工作力度,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使廣大職工的基本休假權利得到保障。
三五年內不會再調整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必須配套出臺,這是前提。”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民協節委會主任李漢秋說,帶薪休假是第一步,這樣在五一黃金週的時間分給其他傳統節日之後,職工依然有集中的時間度假,因爲全年的節假日總量有限,畢竟我國目前正處於經濟快速發展階段。
李漢秋昨天向早報記者表示:“我非常高興,多年的願望終於塵埃落定。”“通過放假辦法的出臺,我們可以看到,政府很重視民意。”
節假日放假辦法和此前國家發改委公佈的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草案)一致,對於《辦法》似乎並未顧及網上的呼聲說法,李漢秋解釋,早在半年以前,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就已經在徵集社會各方意見,並非現在才進行。徵求各方意見之後才形成的調整方案,是代表了大多數人的意見的。而網上的意見並不能代表大多數民意,畢竟同意調整方案的人不上網表達的可能性更大,而有意見才上網表達。
“在開始實行的時候,總會有人不習慣。不過,我相信,反對的人只是少數人。”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夏學鑾說,目前的調整方案去掉了五一黃金週而增加了四大傳統節日,這是人心所向。
對於此次節假日調整能存在多長時間,下一次調整會在什麼時候,李漢秋表示難以預測,“但可以肯定的是,任何一次節假日的調整都不會在三五年短期內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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