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打工的肖志軍,因不肯在產婦手術同意書上簽字,導致難產的妻子死亡,造成令人惋惜的一屍兩命悲劇事件。近日,上海靜安法院也審理了一起新生嬰兒死亡事件,面對醫院辯解,法院判決由醫院賠償死亡嬰兒父母丁燕夫婦醫療費、喪葬費、屍檢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76127.25元。 2007年1月20日,經多年不孕症治療,33歲懷孕的丁燕(化名)因下腹痛2小時,入住上海某醫院待產。入院診斷:懷孕40周零3天。診療計劃:完善各項輔助檢查,加強母兒監護,可陰道試產。1月22日13時51分,丁燕自然分娩一男嬰,醫生即給予患兒氣管插管加壓用氧後,轉送兒科病房繼續搶救治療。男嬰出生32小時後,因病重搶救無效死亡。屍檢報告:臨牀爲孕40周零5天,產後30分鐘出現嘆息樣呼吸,出生後32小時死亡。 丁燕夫婦認爲醫院在診療中有過錯,遂於2007年2月13日起訴到法院,訴稱自懷孕後始終在醫院例檢,產前檢查報告均無任何異常。2007年1月20日凌晨,懷孕足月出現臨產現象,被送至該醫院待產。家屬考慮到產婦系高齡且臨產症狀不穩定,遂在21日下午向醫生請求施行剖宮產手術遭拒。22日凌晨4時左右,丁燕生產仍然困難,家屬遂向當班護士告知無力分娩,再次請求施行剖宮產手術,醫護人員均未理睬。在產程中胎兒有缺氧指徵提示,且逐漸加重,沒有醫生對產婦的產程進行監測,以致未及時施行剖宮產手術搶救胎兒,導致胎兒出生後即被診斷爲“新生兒重度窒息、新生兒缺血缺氧性腦病、顱內出血”,出生僅1天的嬰兒終因搶救無效死亡。丁燕夫婦認爲醫護人員缺乏職業道德,嚴重違反診療常規,無視患者選擇分娩方式的權利,對患者生命健康極端漠視,提出醫療費、嬰兒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屍檢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50餘萬元的賠償。 法庭上,醫院對丁燕入住醫院事實無異議,但聲稱週六、週日,如果孕婦不是急診,不是必須行剖宮產手術的,醫院不允許行剖宮產手術。丁燕入院後未呈現剖宮產手術指徵,診療過程是符合常規的,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在鑑定報告出來後,醫院又稱雖構成醫療事故,但不同意丁燕夫婦提出的賠償比例,要求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處理。 審理中,法院向丁燕夫婦釋明以繼承人身份起訴,請求權基礎是嬰兒作爲自然人與醫院有權利義務關係,而丁燕與醫院的糾紛,屬另外法律關係可另案訴訟,丁燕夫婦表示認同,在本案中不再主張丁燕的損失。 根據醫院方的申請,法院委託醫學會對醫療行爲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司法鑑定。醫學會出具鑑定書中闡述:孕婦33歲,經不孕症治療後懷孕,胎兒珍貴,孕婦臨產後胎心一度減慢,未引起醫護人員重視;屍檢病理報告死亡原因爲新生兒肺透明膜病伴出血。從整個產程情況看,孕婦自臨產初即開始胎心減慢,缺氧時間長,也可引起這種病理變化,而非胎兒先天性肺發育不良所致。該病例新生兒死亡,與產程中胎兒窘迫,未採取縮短產程措施有因果關係,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法院認爲,鑑定認定雙方的醫患糾紛構成了醫療事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賠償範圍和賠償比例以法院確定爲準。根據鑑定指認醫院過錯責任程度,而丁燕夫婦要求全額賠償的訴稱過高,所主張的醫療費、喪葬費、屍檢費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應包含在精神損害撫慰金之內,賠償比例應確定爲70%爲宜。遂判決由醫院賠償丁燕夫婦醫療費、喪葬費和屍檢費14027.25元,另外賠償丁燕夫婦精神損害撫慰金6.2萬元。 案件判決後,記者走訪了承辦資深法官胡智明,他說這是一起典型的醫院冷漠產婦,導致新生嬰兒死亡的事件。產婦入住了醫院待產,醫院所提供的是有償醫療服務,藉口雙休日不是急診,不是必須行剖宮產手術的,醫院不允許行剖宮產。難道一個幼小的生命誕生,還必須擇日避開雙休日嗎?換位思考一名高齡產婦,在經過不孕症治療後喜得胎兒,醫院有權如此漠視他人生命嗎?嬰兒夭折後果,是無論用多少金錢都不能換回來的,畢竟新生嬰兒也是一條生命。那麼,經歷了這場訴訟官司,醫院能否改變一下服務態度呢? (責任編輯:霍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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