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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該條例將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6日人民網)
該條例中最吸引筆者眼球的是第一條:“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這一說法令兩種看似不同身份的勞動者平等地適用同一部行政法規,這在公務員與職工權利“雙軌制”大行其道的當下,顯得非常珍貴。這樣的規定也讓我們更有信心向有關部門建言:在勞動者基本權利領域應更多實行平等保護,更少實行區別對待。
勞動無高低貴賤,但勞動法與公務員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在有關員工福利方面的規定有相當大的差別。比如,同樣是大學畢業,在機關和在企業,退休待遇就有天壤之別;同樣是遭遇上級“小鞋”,企業職工可依據勞動法到法庭討個說法,公務員則只能到領導的領導那兒要求公道。各種差異林林總總,其總的特徵是:公務員待遇較好,但公務員內部關係法治化水平較低;職工待遇法治化水平較高,但現實待遇卻差了一大截。
“雙軌制”使部分公務員很難以勞動者身份與“打工者”換位思考,認識不到爲打工者爭取權利,就是爲自己爭取權利;而普通勞動者,也很難視公務員爲勞動者中一員。雙方都沒有認識到對方的權利實現是爲自己權利的實現創造條件。
我們的文件,也往往依據他們的身份區別對待,從而不斷強化他們各自的身份意識,導致勞動本質的淡化。此次,《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將公務員與其他勞動者一視同仁,這是對勞動者常識的理性迴歸,我們應該嘉許這樣的進步。但由於歷史與現實中的諸多因素,這樣的迴歸剛剛開始,路途還很艱鉅。(鄒雲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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