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將犯有販賣、運輸毒品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的罪犯李斌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法院審理查明,李斌於2001年5月刑滿釋放後,通過販賣毒品等非法手段聚斂錢財。李斌先後網羅了姚銀妹、陸志清、曾慶猛、沈錦榮(均已判刑)等人,採用滋擾、威脅等手段,無償取得娛樂場所“寶鼎皇宮”的經營權和使用權。李斌以“寶鼎皇宮”等經濟實體爲依託,在上海市寶山、靜安等地區大肆實施各種犯罪活動,並不斷通過賭博、毒品犯罪活動等大肆聚斂錢財,稱霸、危害一方,嚴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治安秩序。
從2002年底至2005年間,以李斌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爲擴大勢力和增強實力,非法置備、發放、保存多支獵槍、鋼珠槍、氣手槍、左輪改裝手槍和數十把砍刀、鋼製紅纓槍等兇器。在李斌的指使下,這個犯罪組織多次在上海市寶山、楊浦等地區的一些公共場所,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誣告陷害、賭博、聚衆圍哄公安機關、對抗公安民警正常執法等一系列非法活動。
法院還查明,李斌於2003年至2005年,共計販賣、運輸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搖頭丸360餘克、含有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成分的搖頭丸1160餘克和冰毒8000餘克等毒品。
2006年10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李斌犯有販賣、運輸毒品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李斌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重新犯有數罪,繫累犯,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從重處罰。由此,法院判處李斌死刑。
一審判決後,李斌提起上訴。2007年6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李斌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複覈,覈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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