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作案18起,盜竊作案8次,致死一人,竊得財物23000餘元。犯下如此罪行的王學是天津市武清區的31歲農民。日前,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王學死刑,並依法報請最高法院覈准。
2006年4月27日,王學攜帶盜竊所得的氯胺酮注射液、注射器等作案工具,騎自行車外出,尋找作案目標。次日零時,王學潛入一戶沒有院門的村民家中,他在西屋發現3個人正在熟睡。他將事先準備好的6毫升氯胺酮注射液注入年僅11歲的小女孩小云的體內,小云很快昏了過去,他將小云抱到院外進行強姦。這時小云忽然甦醒過來,可剛一喊叫,王學又將6毫升氯胺酮注射液注入小云體內,並再次對她實施了強姦。可憐的小云就這樣無聲無息地離開了人世。王學爲了掩蓋罪行,用繩索將小云四肢捆綁並綁上水泥磚塊,拋於村西一水井內。
殺害小云後,僅隔半月,王學又攜帶作案工具越牆進入一中學內,用鐵棍將一樓廁所的護窗鐵門鎖撬開,進入一樓女生宿舍樓,將4毫升氯胺酮注射液注入一女生臀部,將該女生抱到樓梯口強姦,後又將她抱回宿舍逃離現場。而後,王學又多次潛入該中學內對女生實施麻醉並強姦,但因被人發現均強姦未遂。
而後王學在短短2個月間,趁夜深人靜之際潛入7個村莊10戶村民家中,但其在伺機強姦作案或在窺探犯罪對象時,均被事主發現而未能得逞。
在此期間,王學還多次潛入村民家中、小學及醫院內實施盜竊,竊得手機、電腦、麻醉藥品等共價值23000餘元。
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王學死刑,王學認爲量刑過重提出上訴。市高院經過再審後認爲,王學的行爲分別構成強姦罪、盜竊罪,且屬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判處其死刑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最高人民法院對王學的死刑判決進行了覈准。(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