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降低成本減輕責任一些企業鑽派遣空子
勞務派遣並非“免責金牌”
被派遣者權益受侵害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新《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之際,一些企業爲了降低成本和減輕責任,紛紛將用工轉爲了勞務派遣模式。昨天(19日)勞務派遣業內人士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勞務派遣並非“免責金牌”,這種用工形式企業一樣負有連帶責任。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在這種特殊用工形式下,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用工單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但是與勞動者之間不建立勞動關係。勞務派遣業務是近年我國人才市場根據市場需求而開辦的人才中介服務項目,是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是在新《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之際,記者從本市大型人才服務機構瞭解到,企業勞務派遣業務需求增加明顯,一些企業甚至看到自己內部以前使用的司機、保潔、食堂等人員沒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無五險一金等勞動保障,紛紛找到勞務派遣機構辦理轉移派遣業務。
本市一家大型人才機構勞務派遣部門負責人認爲,一些企業爲規避《勞動合同法》將員工轉爲勞務派遣並非“免責金牌”,爲防止用工單位規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促使用工單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會化分工需要時才採用勞務派遣形式用工,並且與規範的勞務派遣單位合作、督促勞務派遣單位依法履行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外,這位負責人認爲企業將所用員工尤其是一些工齡較長的員工轉爲勞務派遣在目前來講合法但不合情。爲減負而轉向員工勞務派遣,短期能起到減輕企業壓力的作用,但長期來看由於派遣服務也有固定期限,結束後將會產生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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