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電氣原董事長王成明
12月20日上午10點半,原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董事長王成明涉嫌共同貪污、受賄案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王成明因共同貪污3億元罪名成立,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受賄21萬元罪名成立,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兩罪並罰被判死緩;其共同貪污罪的同案犯,上海閔華實業聯合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嚴金寶被判處無期徒刑、上廣電房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陸天明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此案是在長春市中院開庭審理的上海社保系列案件中最後被宣判者,也成爲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罕見的金額重大貪污案。嚴金寶和陸天明當庭表示不服判決欲上訴。
根據檢方的指控,王成明涉嫌受賄21萬元,共同貪污3億多元。此3億元是來自“南郊別墅土地案”中600餘畝土地的差價。
另據瞭解,此案其實與上海社保案無直接關係,源自王成明落馬後來自閔行區的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