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10月28日通過,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背景資料:根據『城鄉規劃法』,今後城鄉規劃報批前應向社會公告,且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天。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此外,城鄉規劃經批准後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中新社發任衛紅 攝 版權聲明: 凡標注有『cnsphoto』字樣的圖片版權均屬中國新聞網,未經書面授權,不得轉載使用。 中新網北京12月21日電(記者阮煜琳)記者獲悉,明年元旦將正式實施的《城鄉規劃法》為了加大對城鄉規劃建設中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違章建築,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 據報,在一些地方大拆大建中,違章建築屢禁不止,有的城市違法建築總量已達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一。而對違章建築的處理,一直是規劃管理中的老大難。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今天在北京召開的座談會上表示,為了加大對城鄉規劃建設中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健全對違章建築的處理機制,《城鄉規劃法》進一步完善了法律責任。 為了有效地遏制違章建築的建設,《城鄉規劃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張穹說,《城鄉規劃法》完善了對違章建築的處理機制,依法設定了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以罰款、限期拆除、沒收違法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各類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同時,還規定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本文來源:中國新聞網 ) 【已有0位網友發表了看法,點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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