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是《黨紀處分條例》的必要補充和完善
問:《解釋》是中央紀委第一次就某一特定領域的違紀行爲如何適用《黨紀處分條例》作出具體規定,是對《黨紀處分條例》的進一步細化。請說明《解釋》與《黨紀處分條例》和《暫行規定》之間的關係。
答:儘管《黨紀處分條例》關於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爲及其處分已有規定,但作爲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基本法規,《黨紀處分條例》不可能對所有違紀行爲一一羅列,往往採取概括的方式予以涵蓋,規定比較原則。《解釋》嚴格在《黨紀處分條例》的基礎上對安全生產領域的違紀行爲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進一步細化《黨紀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使它更具有操作性。《解釋》是《黨紀處分條例》的必要補充和完善,與《黨紀處分條例》具有同等效力。
《解釋》是關於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爲的黨紀處分規定,《暫行規定》是關於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爲的政紀處分規定。二者相輔相成,構成紀律處分的有機整體。因此,《解釋》與《暫行規定》在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爲及其違紀構成上基本是一致的。
《解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爲,在《暫行規定》中都有相應的規定。當然,《解釋》作爲黨內法規,不同於部門規章,因此,兩者在適用對象上有較大的差別。《暫行規定》的適用對象爲“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以及參照執行人員。《解釋》的適用對象爲“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黨員、“黨組織負責人”、“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中的黨員、“國有企業(公司)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公司)的工作人員”中的黨員、“承擔安全評價、培訓、認證、資質驗證、設計、檢測、檢驗等工作的機構”中的黨員、“其他企業(公司)的工作人員”中的黨員。在適用對象的範圍上,《解釋》比《暫行規定》的違紀主體更加廣泛,在更大範圍內突出了對安全生產的責任。
同時,《解釋》作爲《黨紀處分條例》的細化,對於《黨紀處分條例》中已有明確規定的,《解釋》也沒有再作重複表述,這樣,就使《解釋》規定的內容與《暫行規定》的內容又不完全一致。
通過對《條例》進行解釋的方式完全可以解決現有問題
問:爲什麼以“解釋”的形式而不是以“規定”的形式來制定安全生產方面違紀行爲黨紀處分法規?
答:之所以採用“解釋”的形式對《黨紀處分條例》進行細化,一是《黨紀處分條例》賦予了中央紀委對《黨紀處分條例》的解釋權。《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這是中央紀委對《黨紀處分條例》進行解釋的法規依據。二是《黨紀處分條例》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爲的處理已有原則性規定,如果再製定單項規定不可避免在內容上有重複。三是由中央紀委代中央起草《黨紀處分條例》單項規定或補充規定的程序複雜,需要的時間又比較長,通過對《條例》進行解釋的方式完全可以解決現有問題,也比較切實可行。
由於是第一次就某一特定領域違紀行爲如何適用《黨紀處分條例》作出解釋性規定,中央紀委領導同志高度重視,先後兩次召開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進行審議,並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認真借鑑國家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經驗,在反覆研究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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