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收大錢,卻是小錢不斷收。在1997年8月至2006年12月近10年時間裏,蔣顯福利用職務便利,每次少則幾千元,多則幾萬元,先後收受17人的賄賂共計29萬餘元,併爲他人謀取利益。昨日,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原十堰市委副書記(副廳級)蔣顯福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沒收個人財產4萬元。
自首副書記被判3年
法院認爲,蔣顯福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特定關係人或親自非法收受他人財務29.3038萬元,併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構成受賄罪。
但蔣顯福在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其所犯受賄罪事實、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前即如實供述其罪行,可視爲自首;案發後能自認其罪,積極退出全部贓款,認罪態度較好。鑑於蔣顯福在逢年過節收受他人賄賂,每次受賄數額不大,情節較爲一般,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等法定從輕情節,決定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因此,法院判決,蔣顯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沒收個人財產4萬元。
警惕“少食多餐式”腐敗
據瞭解,在庭審時,蔣顯福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辯稱:在很多上億元的大項目中,他都經受住了考驗,但在小錢面前存在收一點不要緊的錯誤思想,“我當時認爲都是些禮金,屬於人情往來”。
辦案檢察官認爲,蔣顯福在受賄過程中“大錢不敢收、小錢不斷收”,每次少則幾千元,多則也就一兩萬元。
辦案檢察官指出,這正是當前值得注意的受賄犯罪的新特點:在反腐敗力度不斷加大的情況下,收受大額賄賂的風險大,罪行暴露的機會也大,於是部分貪官從規避風險的角度出發,拒收“大錢”改收“小錢”,變集中大收爲分散小收。但“少吃多餐”的貪官們自以爲“精明”,正說明他們放鬆了主觀世界的改造,經不起金錢的誘惑,貪慾戰勝了理智,最終滑入了腐敗的深淵。
據悉,庭審即將結束時,蔣顯福流着淚說,他對不起組織的培養,也辜負了羣衆的希望。所收的這些錢,讓他感覺恥辱,使他的人生價值和尊嚴徹底毀滅。現在,他無法面對過去的朋友和親人,“我要認罪服法,深刻吸取教訓,爭取重新做人”。
蔣顯福“只收小錢”的賬單(部分)
·1998年11月、1999年6月,原鄖縣某鎮黨委副書記的李明(化名)先後被任命該鎮鎮長、黨委書記職務,爲感謝蔣顯福的關照。先後兩次以拜年名義送3000元。
·1999年6月,鄖縣某鎮鎮長錢華(化名)被任命爲某鎮黨委書記,送3000元人民幣。
·1999年10月,孫大勇(化名)被任命爲鄖縣縣委宣傳部副部長,送500美元。
·2002年10月,孫大勇被安排擔任縣檔案局局長職務,以蔣某搬家爲由送了3000元錢。
·2003年10月,黃某和李某所開辦的十堰市某電腦噴繪有限公司,蔣顯福將原設計方案中的廣告詞改爲“歐盟認證,國際精品、茶道人生、福壽康寧”,並提出要稿費,黃某等二人以付廣告設計費名義送1萬元。
·2004年年初,十堰市某汽車貿易公司董事長劉某投資開發鄖西縣玉皇灘水電站項目,同年10月,劉某送價值6900元西藏自治區成立40週年紀念金幣一枚。2005年春節,又送2萬元。
·2004年,十堰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十堰市某局聯合開發十堰東嶽路的土地,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送2萬元好處費用。
·2005年10月,某縣縣長助理王軍(化名)被任命爲鄖縣政協副主席,2006年春節送給3000元。
·在法院查明的蔣顯福受賄的10餘筆犯罪事實中,在幹部提拔、幫助下屬職務變動中收受好處就佔了5筆,受賄金額近5萬元人民幣。
·2005年底,陳清(化名)開辦的十堰市某廣告公司承接了十堰市某部門編寫書籍的印製業務,相關部門有10餘萬印書款未付,蔣顯福幫忙要回5萬元,陳清以拜年的名義送1萬元。
·2006年5月,方某開發十堰市六堰山危舊樓房進行改造,送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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