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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6年4月終審審結的“遊客水上公園墜湖身亡案”以遊客家屬敗訴結束,如今此案再起波瀾。因爲檢察機關的抗訴,法院將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再審此案。
事發於2005年5月4日,張某帶着4歲的兒子和妻弟到(天津市)水上公園遊園。購票後,張某等3人入園遊玩。在行至水上公園音樂噴泉機房東面的湖邊時,張某跌入湖中。當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和水上公園的工作人員聞訊趕到,將張某打撈出水面。後經搶救無效張某死亡。事發後,張某的父母、妻子以及一對兒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水上公園管理處賠償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62.7萬餘元。五原告提出,因爲湖邊護欄過於低矮,張某被護欄絆了一腳跌入水中,頭部被鐵管和水泥沿磕傷,昏迷後溺水死亡。原告認爲,湖邊的護欄只有36釐米高,嚴重違背了有關護欄高度的標準。被告作爲公園的管理者疏於管理,導致事故發生,應予賠償。
此案經兩審審理,法院認爲,遊客家屬作爲賠償權利人要求水上公園承擔賠償責任,應提交水上公園有侵權事實及張某的死亡與水上公園的侵權有因果關係的證據。庭審中,遊客家屬提出張某是被護欄絆了一腳才跌入水中導致被鐵管及水泥沿磕傷而溺水死亡的,但對該主張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只是認爲水上公園所設護欄過低所致推定其有過錯,顯屬證據不足。且張某死後未做屍檢,故其死因無法確定。根據法律規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據此,駁回了遊客家屬的賠償訴請。
如今,此案雙方又將重上法庭。此前,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書,稱因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故裁定由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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