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2007年7月18日頒佈的《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9月1日正式施行。作爲中國政府貫徹實施《宗教事務條例》,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又一重要舉措,《辦法》受到了中國藏傳佛教界和廣大信教羣衆的堅決擁護和廣泛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特別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根據國家的宗教政策,活佛轉世受到應有的重視。按照歷史定製和藏傳佛教儀軌,1995年圓滿完成了第十世班禪轉世靈童的尋訪、認定及坐牀。據瞭解,1991年以來,西藏、四川、青海、甘肅、雲南等五省區已批准新轉世活佛近千名,滿足了信教羣衆的需要。在總結歷史和現實經驗,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充分尊重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方式的基礎上,制定《辦法》,標誌着中國政府對活佛轉世管理進一步步入法制化軌道,對於規範活佛轉世管理,更好地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藏傳佛教正常秩序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將產生重要影響。
第一,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包括藏傳佛教信教公民在內,中國有一億多信教公民。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維護人民利益、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重要體現。《辦法》的頒佈和實施,有利於依法保護藏傳佛教廣大羣衆信仰特點、依法保障藏傳佛教正常宗教活動,是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體體現。
第二,歷史上形成的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的宗教儀軌和歷史定製,是藏傳佛教的一個基本特徵和有機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管理西藏地方和藏傳佛教事務的重要舉措,必須受到尊重。同時,歷史證明,藏傳佛教只有與所處的社會相適應,自身才能得到健康發展。隨着社會歷史的發展和藏傳佛教自身的變化,應不斷地豐富和完善藏傳佛教的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規。
第三,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作爲一種行政行爲,必須要有法可依,嚴格執法。《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在佛教團體的指導下,依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製辦理,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辦法》的頒佈實施,使條例相關規定進一步具體化,更具操作性。
第四,目前在藏傳佛教活佛轉世方面總的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地方不按歷史定製和宗教儀軌辦事,不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指認活佛轉世靈童,破壞了藏傳佛教的正常秩序,影響了藏傳佛教界的內部團結。藏傳佛教人士對此反應強烈,紛紛要求政府加強管理。《辦法》的頒佈實施,規範了活佛轉世事宜,滿足了藏傳佛教界的要求和信教羣衆的願望。
《辦法》共14條,包括立法目的、轉世原則、轉世條件、審批程序、佛教團體職責、違法處罰等方面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以部門規章形式頒佈。2004年,國務院頒佈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其中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藏傳佛教活佛的傳承繼位進行了規定。該《辦法》以《宗教事務條例》爲立法依據,以部門規章形式頒佈,將活佛轉世管理具體化,標誌着中國對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進一步法制化。
第二,規範了政府行爲。政府對活佛轉世進行管理,只是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而對純粹的宗教內部事務,政府不予干涉。《辦法》規定政府的管理權限是:受理審覈批准活佛轉世申請、批准免於金瓶掣籤的請求、批准活佛繼位、批准經師人選等根據歷史定製確定的事項。對於純粹的宗教內部事務,如:組建轉世指導小組和轉世靈童尋訪小組、組織實施尋訪事宜、認定轉世靈童等,由佛教協會或寺廟管理組織根據宗教儀軌和歷史定製來辦,政府並不干預。
第三,規定了活佛轉世條件。根據藏傳佛教廣大代表人士的強烈要求,爲維護藏傳佛教的正常秩序,《辦法》第三條規定活佛轉世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一)當地多數信教羣衆和寺廟管理組織要求轉世;(二)轉世系統真實並傳承至今;(三)申請活佛轉世的寺廟系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併爲依法登記的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且具備培養和供養轉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明確佛教團體的職責。《辦法》規定,佛教團體在活佛轉世事宜中主要有以下職責:一是地方佛教團體對轉世活佛的審覈批准提出意見;二是活佛轉世申請獲批准後,由相應佛教團體指導靈童尋訪;三是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相應佛教團體組建轉世靈童尋訪小組,實施尋訪事宜;四是轉世靈童由省、自治區佛教團體或者中國佛教協會根據宗教儀軌和歷史定製認定;五是轉世活佛繼位時,由相應的佛教團體頒發活佛證書;六是當地佛教團體負責審覈轉世活佛繼位後的培養計劃和經師人選。
此外,對有一些具體事務只作原則性規定。藏傳佛教教派多,藏區各地寺廟情況不一,各教派在活佛轉世中的做法也不盡一致。《辦法》對一些具體事務只做原則性規定,涉及活佛轉世的省、自治區依照該《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辦法》的頒佈和實施,對藏傳佛教團體、寺廟宗教人士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對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行政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政府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學習、準確把握,主動把《辦法》貫徹落實好,切實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要嚴格依法辦事,維護藏傳佛教活佛轉世方式的有效性和純潔性,維護法律尊嚴,任何違反該《辦法》的所謂轉世活佛,都是非法的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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