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因戀愛男女之間發生性行爲引發的強姦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宣告永登小夥王強(化名)無罪。 2006年5月的一天,王強與還在念高中的女朋友、19歲的玲玲到公園遊玩,一同前往的還有其他幾個朋友。當天下午,他們在公園裏喝了不少酒。晚上12時許,意猶未盡的王強和女友一同到招待所同居,並偷嚐了禁果。清晨醒來後,後悔不已的玲玲不辭而別。玲玲回到家後,遭母親的責罵後將發生的一切如實相告。玲玲父母聽說女兒被人“欺負”,火冒三丈,立即約王強及其父母到自己家中“談判”,結果因分歧太大,雙方不歡而散。沒想到,玲玲的父母當即向公安局報案,王強隨後便被警方以涉嫌強姦罪刑拘。2006年8月22日,永登縣人民法院以強姦罪一審判處王強有期徒刑3年,並判令其向受害人玲玲支付1300餘元的民事賠償。宣判後,二人均表示不服,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此案後認爲,王強和玲玲均系成年人,且兩人繫戀愛關係,各項證據均證明二人當晚發生性關係的行爲屬於戀愛男女之間的自願行爲,不構成強姦罪。最終,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審法院一審判決,宣告王強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文來源:蘭州晨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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