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摺丟失,失主一早到銀行掛失,但不該發生的事還是發生了——存款被冒領,責任誰來擔?
[案情回放]
2004年8月20日晚,原告李春林行走時被人將手提包搶走,包內有兩個存摺計26500元和手機、身份證等物品,原告立即向公安局報案。爲了防止存款被冒領,原告於次日7時40分來到某儲蓄所申請掛失,工作人員告知系統還沒開機請等一下(該儲蓄所營業時間爲8時至17時)。直到8時08分,工作人員纔開始要開機信號,在工作人員得到信號爲原告辦理掛失手續過程中,工作人員告訴他,存款在8時05分已被他人冒領且清戶,該存款都是憑密碼通過通存通兌網點支取。事發後,原告與其支行協商未果,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該支行(支行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裁決]
法院審理後認爲,該儲蓄所在受理原告的掛失申請後未及時止付造成原告存款被冒領,存在過錯,判決被告某支行賠償原告本金26500元。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儲蓄存款被冒領引發的糾紛案,爭議焦點是當儲戶的存摺及密碼遺失後,及時申請掛失止付時,銀行等儲蓄機構止付遲延,造成儲戶存款被冒領,銀行等儲蓄機構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本案事實來看,原告與被告之間已形成儲蓄合同關係。儲蓄合同自儲戶將其所持有的貨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將存摺、存單或者其他存款憑證交付儲戶時成立。合同成立後,當事人雙方互享權利、互負義務。保護儲蓄存款的安全是儲蓄機構的一種法定義務。如果儲戶的存款憑證遺失,儲戶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申請掛失。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在儲戶存款憑證遺失、存款被冒領的情況下,可以從兩個方面判斷銀行是否承擔責任:第一,存款被冒領與銀行受理掛失止付的時間先後順序;第二,銀行受理掛失止付的行爲是否存在過錯。只有儲戶存款被冒領在先、銀行受理掛失止付在後且銀行無任何過錯的情況下,銀行纔不承擔責任;銀行在受理掛失止付後儲戶存款被冒領,或儲戶存款被冒領在先,銀行受理掛失止付在後,但銀行的受理掛失行爲存在過錯,銀行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原告在存摺被搶後於次日7時40分來到某儲蓄所申請掛失,該儲蓄所工作人員應當在營業時間開始後立即爲原告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但該儲蓄所工作人員未及時辦理掛失手續並立即止付,以至於在8時05分原告的存款被他人冒領。在整個過程中,原告雖然存在一定的過錯,未保管好自己個人信息密碼,但其過錯並不必然導致本案後果的發生。因爲原告於存摺被搶後的次日7時40分已申請掛失,如果儲蓄機構工作人員謹慎妥善處理該掛失申請,盡到應負的資金安全保障義務,原告的存款就不會被他人冒領。造成該損失後果發生的真正原因是儲蓄所的工作人員未及時受理掛失申請並採取止付措施,故該儲蓄機構存在過錯。因此,該支行應當承擔存款違約責任,賠償原告被他人冒領的存款。
[法條鏈接]
《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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