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進一步提高本市工傷人員的待遇水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近日出臺相關規定,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進行調整。從2008年1月1日起,1-4級工傷人員每月傷殘津貼不得低於1160元。
此次調整的範圍包括,2007年年底前享受傷殘津貼的1-4級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工傷人員)。調整標準爲:1級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270元,2級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220元,3級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190元,4級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調整後的傷殘津貼每月低於1160元的,調整到1160元。按照規定,凡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亡職工配偶撫卹金
每月不得低於591元
本市調整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也將進行調整。凡2007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自2008年1月1日起,供養親屬撫卹金在現行發放標準的基礎上,配偶每月增發68元,其他供養親屬每月增發51元。調整後,供養親屬撫卹金實際金額配偶低於591元/月、其他供養親屬低於443元/月的,分別調整到591元/月、443元/月。
自2009年起,供養親屬撫卹金分別以配偶和其他供養親屬撫卹金最低發放標準爲基數,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確定當年撫卹金調整金額,逐年予以調整,調整時間爲每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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