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爲進一步提高天津工傷人員的待遇水平,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本市要調整工傷1-4級傷殘人員的傷殘津貼待遇,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此次調整範圍爲2006年底前享受傷殘津貼的1-4級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工傷人員)。調整標準爲:1-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180元,二級傷殘170元,三級傷殘160元,四級傷殘150元。調整後的傷殘津貼每月低於980元的,調整到980元。支付渠道爲凡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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