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國家勞動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曾聯合下發了《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將事業單位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日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人事局、民政局、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標誌着本市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工作自9月1日開始全面啓動。最近,部分用人單位來電話就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等有關事宜進行諮詢。爲此,記者走訪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就大家關心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問題進行了採訪。
事業單位工傷保險
“四統”、“授權”、“五明”、“不降”
據介紹,事業單位工傷保險政策的核心內容可以歸納爲“四統”、“授權”、“五明”、“不降”這幾個方面。
“四統”是指四個統一,就是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後,在工傷範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標準這四個方面要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本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市政府12號令)執行,也就是在這四個方面都做到和現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政策相統一。
“授權”是國家充分考慮到各地社會經濟發展的差異,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參保範圍。經市政府領導批准,這次本市出臺的241號文件將本市行政區域內除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外的其他所有事業單位全部納入工傷保險。
“五明”即五個明確,主要體現在本市241號文件之中,一是明確了參保範圍和參保時間。二是明確了繳費費率標準。三是明確了具體的待遇標準。四是明確了新舊政策的銜接。五是明確了法律救濟渠道,包括工傷認定爭議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渠道和工傷待遇爭議的人事仲裁或勞動仲裁渠道。
“不降”是指《通知》下發前事業單位已經發生工傷的職工,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後,原來已經享受的待遇標準不降低。
補繳工傷保險費
9月1日前發生工傷也算
按照《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本年度內,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由於參保登記、繳費覈定等原因未能按時參保繳費的,在此期間發生工傷的工作人員,可在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後,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對2006年9月1日前發生工傷的工作人員,由用人單位提交工傷認定結論原始材料,到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覈,經確認材料齊全的,填寫《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人員審覈表》。用人單位憑審覈表、原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表、傷殘證,到所在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審覈,未經勞動能力鑑定或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本人提出申請,由用人單位到所在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鑑定手續。
對於患職業病或需配置輔助器具的工傷人員,要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審覈和鑑定(確認)。
用人單位憑審覈表、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表,到參保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登記,覈定工傷保險待遇,並從參保之月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不得重複享受。
新老工傷銜接四大原則
關於新老工傷待遇的政策銜接問題,主要遵循四大原則:第一,2005年12月29日前發生工傷被鑑定爲1—4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工作人員,2005年12月的退休(養老)金(不含住房補貼、交通費)低於2003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90%—75%的,提交退休(養老)金髮放憑證和本單位出具的證明,參加工傷保險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第二,2005年12月29日至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被鑑定爲1—4級的工作人員,以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爲傷殘津貼計發基數(工資項目依據津勞局[2002]8號文件規定執行),參加工傷保險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第三,按照市人事局有關文件規定已經享受因公致殘護理費的工作人員,提交主管區、縣、局人事部門護理費審批憑證,參加工傷保險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護理費。在本文件下發後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享受生活護理費。第四,2005年12月29日前公(工)亡職工的親屬,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的,參加工傷保險後,以本市2003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原享受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停止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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