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商品房索取不動產發票 開發商不得再開預售款收據
記者從市地方稅務局獲悉,自今日起,消費者購買商品房交付定金、預付款、購房款時均應索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交齊購房款項後憑發票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手續。今後開發商不得再向購房人開具預售款收據,這是本市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維護消費者權益採取的新舉措。
據瞭解,近日市地方稅務局發出公告,決定從2008年1月1日起,本市啓用新版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以取代舊版房地產銷售發票和預售款收據。新版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分爲自開、代開兩種,自開發票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我市銷售商品房及二手房;代開發票由各主管地稅局代開,適用於自開發票以外的房產銷售行爲。今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交付定金、預付款、購房款時,均應索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交齊款項後憑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第二聯(辦證聯)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手續,購房者要認清新版發票和舊版發票的區別。
消費者凡在2008年1月1日前購買商品房,交付部分房款,取得預售款收據的可在今年1月1日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交付款項的合計金額補開一張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款項性質”填寫“4.已收房款”,並在備註欄註明每張預售款收據代碼、號碼和金額。銷售商品房的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則需要到主管地稅局要求代開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代開)。今後本市不再使用房地產銷售發票和預售款收據。另據瞭解,我市個人銷售二手房、房管部門向個人銷售直管公產住房和單位向個人銷售自管產住房,仍按原規定使用天津市個人銷售房屋專用發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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