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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安徽省原副省長何閩旭 |
2007年12月27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安徽省原副省長何閩旭受賄案一審宣判,何閩旭因受賄841萬餘元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上任一年即落馬的副省長
法院一審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間,何閩旭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841萬餘元。法院認爲,何閩旭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並具有索賄情節,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判處何閩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何閩旭,1955年生,山東省沂水縣人,大學文化。1991年7月任浙江省勞動廳副廳長,1993年10月任浙江省麗水地委副書記(1995年1月至1996年12月兼任麗水地委組織部長),1998年2月任麗水地委書記,1998年12月任安徽省池州地(市)委書記,2005年6月任安徽省副省長。
不過,何閩旭任副省長僅一年,便因羣衆舉報而案發。2006年8月25日,何閩旭被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免去安徽省副省長職務,當年9月12日,被依法罷免安徽省人大代表職務,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何閩旭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於2006年9月21日立案偵查,2007年4月26日移送審查起訴。2007年5月9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移交臨沂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2月5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此案,12月27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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